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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

  六、全区检察机关要加强与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刑罚执行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协调和沟通。建立和完善执法情况通报、信息共享、联席会议、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查阅案卷和视听资料等制度,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七、全区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刑罚执行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法接受和配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建立对检察机关监督意见的反馈机制,对检察机关以通知立案书、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等形式提出的监督事项,应当及时办理并书面反馈。侦查机关应当定期向检察机关通报刑事案件发案、报案、立案、破案、撤案、拘留等情况,并配合检察机关对违法侦查活动进行调查。对检察机关通知立案的案件,应当依法及时立案侦查,立案后撤案或者在两个月内未采取侦查措施的,应当向检察机关书面说明理由。释放被逮捕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另案处理、退回补充侦查后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通知检察机关。

  审判机关对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当及时开庭审理、裁判,维持原判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不采纳抗诉意见的理由。对检察机关提出的再审检察建议,应当予以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依法再审,认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公诉案件中以不开庭方式审理的上诉案件和自行提起再审的案件,改变原审判决结果的,应当在作出裁判后及时将裁判文书送达同级检察机关。对检察机关提出的审判、执行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侵害当事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诉讼权利的检察建议,应当及时办理并书面反馈。对检察机关需要调阅或者复制审判卷宗材料的,应当及时提供。

  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定期向检察机关通报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情况以及监管场所安全和重大执法活动的信息。对提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将有关材料抄送同级检察机关。对检察机关提出的纠正违法通知和检察建议,应当及时办理并书面反馈。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积极会同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健全沟通联系、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等工作制度。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在移送侦查机关的同时应当将案件移送书及有关材料目录抄送检察机关。对检察机关查询未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案件情况或者要求提供有关案件材料的,应当予以配合。对检察机关针对执法活动中提出的检察建议,应当及时办理并书面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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