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根据我市信访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向自治区申请中央财政下达的信访专项资金,纳入市级信访专项资金。
县(区)财政局根据所在县(区)信访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向市财政局申请自治区财政下达的信访专项资金,纳入县级信访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联席会议应当及时掌握特殊疑难信访个案的解决情况,定期分析、加强指导。
各县(区)财政局、各县(区)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年年末向市财政局、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当年特殊疑难信访问题的解决情况和信访专项资金的发放情况,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市财政局确认后,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涉法涉诉案件原则上按照中央政法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建立涉法涉诉救助资金试点工作的意见》(政法〔2007〕44号)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市、县(区)财政局和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建立科学的决策程序和严格的监管制度,加强内部监督,管好用好信访专项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私分或者挪用信访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 市、县(区)财政局和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对信访专项资金的管理和发放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市、县(区)监察局和审计局应当加强对信访专项资金的管理和发放情况的专门监督。对截留、侵占、私分或者挪用信访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息诉罢访承诺书
一、上访人基本情况: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二、上访事由:
三、领取特殊疑难信访专项资金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