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申请人要将填写完整的《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申请表》和有关证件的复印件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或直接向海口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
第八条 海口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应当在《政务公开登记簿》上予以登记。海口中心支行各职能部门收到申请人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申请的,应在当日或次日送交海口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登记。
第九条 依申请公开政务事项或信息的程序是:
(一)海口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申请;
(二)海口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相关的申请材料送有关处室,主办处室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三)主办处室就拟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向海口中心支行保密工作部门会签,涉及法律问题的,同时会签法律事务部门,会签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主办处室反馈意见;
(四)对于重要的政务事项或信息,主办处室应及时报分管行领导审批后反馈给海口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海口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本制度第十条规定,填制《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政务公开告知书》(见附件2),对申请人作出答复。
第十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海口中心支行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务事项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内容不属于政务事项或信息,或者不存在的,或者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但能够确定该政务事项或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申请内容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身份无法确定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补充有关身份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海口中心支行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并就不能公开的内容向申请人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