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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为纳税人服务,完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涉税信息资料的保密管理制度,规范税务机关受理外部门查询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制定了《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实施办法》。现予以公告。

  附件: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实施办法

  2011年4月29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为纳税人服务,规范本市国税系统对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是指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依法制作或者采集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涉及到纳税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主要包括纳税人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纳税人、主要投资人以及经营者不愿公开的个人事项。

  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信息不属于保密信息范围。

  第三条 对于纳税人的涉税保密信息,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应依法为其保密。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向外部门、社会公众或个人提供:

  (一)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公布的信息;

  (二)法定第三方依法查询的信息;

  (三)纳税人自身查询的信息;

  (四)经纳税人同意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履行职责的需要,税务机关可以披露纳税人的有关涉税信息,主要包括:根据纳税人信息汇总的行业性、区域性等综合涉税信息、税收核算分析数据、纳税信用等级以及定期定额户的定额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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