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纳税人对自身涉税信息的查询;
(三)抵押权人、质权人请求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欠税有关情况的查询。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查询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应当向被查询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查询申请。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向税务机关提出查询申请时,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并提交以下资料: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申请表》;
2.单位介绍信;
3. 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第十五条 纳税人通过税务机关网站提供的查询功能查询自身涉税信息的,必须经过身份认证和识别。
直接到税务机关查询自身涉税保密信息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申请表》;
2. 查询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第十六条 纳税人授权其他人员代为查询的,除提交第十五条规定资料外,还需提交纳税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签字的委托授权书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第十七条 抵押权人、质权人申请查询纳税人的欠税有关情况时,除提交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交合法有效的抵押合同或者质押合同的原件。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在本单位职责权限内,向查询申请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供有关纳税人的涉税保密信息。
第十九条 纳税人涉税信息查询,分别由以下部门负责: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的办案查询,直接由各区、县局征管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
二、纳税人对自身涉税信息的查询;抵押权人、质权人请求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欠税有关情况的查询,由办税服务厅负责。
各相关部门应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手续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全相关申请资料。对不符合查询条件的,由部门负责人签署不予批准查询的意见,退回申请人。对于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查询条件的,应根据已批准的查询申请内容,及时检索、整理和制作有关信息,经单位主管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后,加盖单位公章,将有关信息交给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