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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规范交通行政处罚权实施细则》及《交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规范交通行政处罚权实施细则》及《交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渝交委法〔2011〕1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各行业管理局、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

  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0〕87号)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规定,结合全市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按照公正公平、过罚相当的原则,我委制定了《重庆市规范交通行政处罚权实施细则》及《交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并登记备案(渝文审〔2011〕19号)。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涉及超限运输行政处罚的,也应当按照《交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严格执行。

  附件:1.《重庆市规范交通行政处罚权实施细则》

  2.《交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1:
  重庆市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监督本市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权,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和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结合交通行政处罚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交通运输自由裁量权的若干意见》和本细则。

  第三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法制机构负责组织辖区内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工作,监察机构负责辖区内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为监察。

  第四条 市交通委员会负责制定本市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和基准。

  第五条 市交通委员会应当根据立法情况和交通行政执法与行政管理工作实际,适时修订、补充交通行政处罚基准。

  交通行政执法机构需要调整交通行政处罚标准定值或幅度的,通过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交通委员会批准。

  第六条 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依照《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细化行政处罚各环节、各步骤时限。

  第七条 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对行政处罚各环节、各步骤的规范、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应当设立调查组织和处理组织。

  调查组织负责现场控制、立案、调查;处理组织负责发出行政处罚告知文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组织听证,启动集体讨论程序,作出处罚决定,执行处罚决定。

  第九条 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应当设立法制员。法制员负责处理组织工作。

  第十条 行政处罚调查、听证除调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外,还应当调查裁量事实。

  第十一条 交通行政处罚实行分级裁量制,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等裁量等级。

  减轻处罚指对当事人实施处罚基准最低阶次以下的行政处罚。

  从轻处罚指对当事人实施处罚基准对应阶次的减轻一阶次的处罚。

  从重处罚指对当事人实施处罚基准对应阶次的加重一阶次的处罚。

  第十二条 减轻处罚可以低于法规和《重庆市交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最低值;从轻处罚不得低于法规和《重庆市交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最低值;从重处罚不得高于法规和《重庆市交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最高值。

  第十三条 除《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

  (一)在本市行政处罚信息系统中没有同一违法行为记录的;

  (二)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三)受他人诱骗、教唆实施违法行为的。

  第十四条 除《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从重处罚:

  (一)被有效举报3次以上,未接受处罚的;

  (二)违法行为引发群体事件或上访,且影响社会秩序的;

  (三)逃避、妨碍或者暴力阻碍执法的;

  (四)违法行为社会影响恶劣,造成影响面较广的;

  (五)对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查证属实的;

  (六)相关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专门禁止或告诫后,在专项整治期间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七)一年内发生3次以上违反同一法规条文的;

  (八)有主观故意且违法程度与危害后果严重的,或者违法情节恶劣的;

  (九)超过《违法行为通知书》规定的最后时限1个月未到执法机构接受调查处理的。

  第十五条 当事人既有减轻、从轻情节,又有从重情节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应当综合判断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行政处罚裁量。

  第十六条 交通行政处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集体讨论:

  (一)对当事人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案件;

  (二)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证据等争议较大的、违法行为性质较重或者危害较大的、执法管辖区域不明确或有争议的复杂裁量案件。

  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应当结合实际对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界定。

  第十七条 集体讨论由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处理组织提出,交通行政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召集,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人、法制员、处理人员、调查人员参加,交通行政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在集体讨论基础上作出决定。

  集体讨论由处理人员全面客观准确记录,收入执法案卷。

  第十八条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或审批制度由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的《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三十九条和交通运输部《交通行政执法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制度》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

  第十九条 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处理人员和调查人员对承担的行政处罚各环节、各步骤负责。

  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人、法制员按照分工负责。

  第二十条 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的,由监察机构依照相关规定查处。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和《重庆市交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超过”不包括本数。

  《重庆市交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违法依据”空白的,由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根据案件实际确定违法依据;法规中没有违法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不表述。

  《重庆市交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违法次数指违法同一法规同一法条次数。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及《重庆市交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自2011年5月20日起施行。

  附件2:交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行为违法依据处罚依据违法情节 裁量事实处罚基准
1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九条、《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四条、《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一般在乡道、县道上擅自设卡、收费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罚款
较重在国道、省道上擅自设卡、收费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罚款
严重在公路上擅自设卡、收费,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在公路上擅自设卡、收费,造成安全事故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罚款
2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公路建设项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五条一般擅自施工对公路路产没有造成危害的责令停止施工,处3000元罚款
较重擅自施工对公路路产造成了危害在10延米以下的责令停止施工,处1万罚款
严重擅自施工对公路路产造成了严重危害超过10延米的责令停止施工,处2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擅自施工造成特别严重的危害后果的(交通事故、集访上访等事件发生的)责令停止施工,处4万元罚款
3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九条,《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轻微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在1延米以下,并能及时纠正的处500元罚款
一般擅自占用、挖掘公路超过1延米,在3延米以下的处2000元罚款
较重擅自占用、挖掘公路超过3延米,在10延米以下的,处15000元罚款
严重擅自占用、挖掘公路超过10延米,在20延米以下的处2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擅自占用、挖掘公路超过20延米,或造成交通事故、路产损坏等严重事件发生的处3万元罚款
4擅自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轻微修建的桥梁、渡槽、管道等设施在10米以下的处1000元罚款
一般修建的桥梁、渡槽、管道等设施超过10米,在50米以下的处2000元罚款
较重修建的桥梁、渡槽、管道等设施超过50米,在100米以下的处3000元罚款
严重修建的桥梁、渡槽、管道等设施超过100米,在200米以下的处5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修建的桥梁、渡槽、管道等设施在超过200米的处1万元罚款
5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四)项,《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一般损害公路4平方米以下的处2000元罚款
较重损害公路超过4平方米,在10平方米以下的处5000元罚款
严重损害公路超过10平方米,在100平方米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损害公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或造成公路交通中断的处3万元罚款
6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一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一般将公路500米以下作为试车场地的处1000元罚款
较重将公路超过500米,在1000米以下作为试车场地的处2000元罚款
严重将公路超过1000米,在2000米以下作为试车场地的处3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将公路超过2000米作为试车场地或造成安全事故的处5000元罚款
7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二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六)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一般造成公路路产损坏在1000元以下的处1000元罚款
较重造成公路路产损坏超过1000元,在3000元以下的处2000元罚款
严重造成公路路产损坏超过3000元,在5000元以下的处3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造成公路路产损坏超过5000元或严重影响安全或造成公路安全事故的处5000元罚款
8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三条,《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八条,《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一般造成公路路产损害价值在1000元以下未报告的处100元罚款
较重造成公路路产损害价值超过1000元,在2000元以下未报告的处200元罚款
严重造成公路路产损害价值超过2000元未报告的处500元罚款
特别严重造成公路路产损害未报告而引发安全事故的处1000元罚款
9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在公路及公路两侧设置标牌、广告牌,妨碍公路畅通和交通安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轻微属自用目的的招牌、店名、指路牌的,初犯,并能及时纠正的处1000元罚款
一般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3000元罚款
较重影响公路安全或有损害公路路产隐患的处5000元罚款
严重妨碍交通安全畅通的处1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引发安全事故的处2万元罚款
10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或改建平面交叉道口的(在公路上设置平面交叉道口,未按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设计修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五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轻微未经批准搭接公路增设或改建平交道口,接线宽度在5米以下的处1000元的罚款
一般接线宽度在超过5米,在15米以上的处5000元的罚款
较重接线宽度在超过15米,在20米以下的处1万元的罚款
严重接线宽度在超过20米,在40米以下的处2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接线宽度在40米以上的处3万元的罚款
11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在公路、已规划的公路、正在建设中的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轻微能及时拆除并恢复原状的处500元的罚款
一般在乡道、县道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处2000元的罚款
较重在国道、省道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处5000元的罚款
严重严重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处2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引发安全事故的处5万元的罚款
12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项,《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轻微埋设长度在50米以下或埋设的设施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并主动拆除的处1000元罚款
一般埋设长度超过50米,在100米以下或埋设的设施面积超过50平方米,在100平方米以下的处5000元罚款
较重埋设长度超过100米,200米以下的,或埋设的设施面积超过100平方米,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处2万元罚款
严重埋设长度在200米以上或擅自埋设管线200平方米以上的处3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造成安全事故的处5万元罚款
13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一般初次违法,并能及时纠正的责令限期拆除,处1000元罚款
较重影响公路安全或有损害公路路产隐患的责令限期拆除,处5000元罚款
严重妨碍交通安全畅通的责令限期拆除,处1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引发安全事故的责令限期拆除,处2万元罚款
14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轻微初次违法且未对桥梁造成任何危害的使用特别程序,减轻处罚,处5000元罚款
较重对桥梁设施造成危害但不危及桥梁通行和结构安全的处2万元罚款
严重对桥梁设施造成危害,不危及桥梁通行安全的或引发一般以下交通事故的处5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对桥梁主体建筑及重要部件造成危害,危及桥梁结构安全的或引发一般以上交通事故的处10万元罚款
15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轻微初次且未造成任何危害的使用特别程序,减轻处罚,处5000元罚款
一般堆放物品,搭建设施明显影响通行安全的处2万元罚款
严重堆放物品,搭建设施明显影响结构安全的处5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堆放危险物品,搭建永久设施,和已经造成危险后果的处10万元罚款
16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一般初次且及时纠正的处2万元罚款
严重已经危及安全,但还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罚款
17违规更新采伐护路林(乱砍、滥伐和损坏公路行道树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一般砍伐1棵树木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林木价值3倍罚款
严重砍伐树木超过2棵,在5棵以下的,或砍伐树木的胸径超过5厘米,在20厘米以下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林木价值4倍罚款
特别严重砍伐树木超过5棵的,或砍伐树木的胸径超过20厘米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林木价值5倍罚款
18擅自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轻微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在1延米以下,并能及时纠正的处500元罚款
一般擅自占用、挖掘公路超过1延米,在3延米以下的处2000元罚款
较重擅自占用、挖掘公路超过3延米,在10延米以下的,处15000元罚款
严重擅自占用、挖掘公路超过10延米,在20延米以下的处2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擅自占用、挖掘公路超过20延米,或造成交通事故、路产损坏、公路改线等严重事件发生的处3万元罚款
19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轻微擅自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在10米以下,并能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00元罚款
一般擅自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超过10米,在50米以下的处3000元罚款
较重擅自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超过50米,在500米以下的处5000元罚款
严重擅自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超过500米,在1000米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擅自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在1000米以上处3万元罚款
20擅自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轻微擅自铺设电缆等设施在10米以下,并能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00元罚款
一般擅自铺设电缆等设施超过10米,在50米以下的处3000元罚款
较重擅自铺设电缆等设施超过50米,在500米以下的处5000元罚款
严重擅自铺设电缆等设施超过500米,在1000米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擅自铺设电缆等设施在1000米以上处3万元罚款
21擅自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一般初次违法,并能及时纠正的处500元罚款
严重造成路产损坏的处15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造成交通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万元罚款
22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一般造成公路路产损坏在1万元以下的或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处1万元罚款
严重造成公路路产损坏在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或已经引发交通事故的处2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造成公路路产损坏在超过2万元的或已经引发严重堵塞的处3万元罚款
23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损坏、污染公路路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八)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一般损坏、污染公路路面在5平方米以下的处500元罚款
较重损坏、污染公路路面超过5平方米,在10个平方米以下的处1000元罚款
严重损坏、污染公路路面超过10平方米,在20平方米以下的处2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损坏、污染公路路面超过20平方米的处5000元罚款
24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条一般影响交通畅通,但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害,并能及时纠正的处1万元罚款
严重造成公路路产损害的,但及时纠正的或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严重堵塞的处3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拒不改正处5万元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25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集市贸易、物资交流等商业性活动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轻微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的,能及时消除的处200元罚款
一般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集市贸易、物资交流等商业性活动的处500元罚款
严重当事人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集市贸易、物资交流等商业性活动的3次以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处5000元罚款
26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挖砂、取土、采石、开矿的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一般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挖砂、取土、采石、开矿的,能及时终止的处500元罚款
严重多次以上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挖砂、取土、采石、开矿的处2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拒不停止违法行为并已造成了公路路产损害的处5000元罚款
27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倾倒或者堆放垃圾、弃土、物料的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条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一般倾倒或堆放物品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处500元罚款
较重倾倒或堆放物品面积超过10平方米,在20平方米以下的处1000元罚款
严重倾倒或堆放物品面积超过20平方米,在50平方米以下的处2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倾倒、堆放物品面积超过50平方米的处5000元罚款
28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种植作物、焚烧物品、挖沟引水、堆物作业的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一般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挖沟长度在5米以下的或种植、焚烧、堆物在5平方米以下的处500元罚款
严重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挖沟长度超过5米,在10米以下的,或种植、焚烧、堆物超过5平方米,在10平米以下的处1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挖沟长度超过10米,或种植、焚烧、堆物超过10平米的处3000元罚款
29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堵塞、损坏、改变公路排水系统或者利用公路桥梁、涵洞、排水沟等设施,设置闸门、筑坝蓄水、引水灌溉、排放污水的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一般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500元罚款
较重造成公路环境污染的处1000元罚款
严重造成公路路产损害的处2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造成安全事故或公路路产重大损害的(损失超过5000元的)处5000元罚款
30其他破坏、损坏、污染或者非法占用、利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九)项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一般造成损坏在1000元以下的处500元罚款
较重造成损坏超过1000元,在2000元以下的处1000元罚款
严重造成损坏超过2000元,在5000元以下的处2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造成损坏超过5000元的处5000元罚款
31未经同意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至公路建设控制区内设置棚房、摊点和经营修车、洗车、停车、加水、加油等业务的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一般擅自设置未及时纠正的处200元罚款
较重擅自设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00元罚款
严重造成公路路产损害的处5000元罚款
32车辆通过公路施工、养护路段,不遵守现场交通秩序,不服从现场指挥人员指挥的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一般不遵守现场交通秩序,不服从现场指挥人员指挥的。处1000元罚款
严重影响公路畅通的处3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处5000元罚款
33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采挖砂石、拦河筑坝、倾倒垃圾、堆放物资材料、压缩或者扩宽河床的;取土、采石、爆破、烧荒、刷坡、伐木的;停放装载危险品的车辆,停泊非车辆渡运船只、排筏的;从事其他危及和妨碍公路桥梁、隧道、渡口安全畅通的行为的。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二)项、(三)项、(五)项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一般造成公路桥梁、渡口和公路隧道安全隐患的,影响公路隧道安全的处1000元罚款
严重造成严重影响公路桥梁、渡口和公路隧道安全的处5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造成安全事故的处3万元罚款
34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设置加油站、油库及输送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的管道的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一般造成公路桥梁、渡口和公路隧道安全隐患的,影响公路隧道安全的处2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造成安全事故的;处3万元罚款
35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外取土、采石、开矿、开山、放炮和其他施工作业,危及公路和公路附属设施的安全的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一般造成公路和公路设施安全隐患,影响公路安全的处1000元罚款
严重严重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处1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造成安全事故的处3万元罚款
36通过公路渡口的车辆和人员,没有遵守国家有关公路渡口管理规定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一般未遵守国家有关公路渡口管理规定处500元罚款
严重未遵守国家有关公路渡口管理规定造成安全事故或交通堵塞的处2000元罚款
37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害和侵占战备渡口及其附属设施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一般损害和侵占战备渡口及其附属设施10平方米以下的处500元罚款
严重损害和侵占战备渡口及其附属设施超过10平方米的处2000元罚款
38占用并改变战备渡口原貌的单位,按低于该战备渡口功能设计技术标准还建的;利用战备渡口的单位改变其使用功能的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一般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500元罚款
严重已造成危害后果的处2000元罚款
39公路扩建、改建以及渡口改桥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原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轻微破坏、损坏后及时恢复原状的处1000元罚款
一般在乡道、县道上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原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的处5000元罚款
较重在国道、省道上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原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的处1万元罚款
严重造成严重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尚未发生事故的处2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发生安全事故的处3万元罚款
40运输货物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超载行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一般超过认定标准10%至30%(含)的要求自行卸载,并处以300元罚款
较重超过认定标准30%至50%(含)的责令卸载,并处以500元罚款
严重超过认定标准50%至80%(含)的责令卸载,并处以1000元罚款
超过认定标准80%至100%(含)的责令卸载,并处以2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超过认定标准100%以上的责令卸载,并处以5000元至3万元罚款
车货总质量超过55吨(含)的,擅自上路过桥责令卸载,并处以3万元罚款
41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项一般车辆合计重量超过认定标准10%至30%(含)的要求自行卸载,并处以600元罚款
较重车辆合计重量超过认定标准30%至50%(含)的责令卸载,并处以1000元罚款
严重车辆合计重量超过认定标准50%至80%(含)的责令卸载,并处以2000元罚款
车辆合计重量超过认定标准80%至100%(含)的责令卸载,并处以4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车辆合计重量超过认定标准100%以上的责令卸载,并处以1万元至3万元罚款
车辆合计重量车货总质量超过55吨(含)的,擅自上路过桥责令卸载,并处以3万元罚款
42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严重故意堵站或强行通站处1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情节特别严重、造成社会影响的处3万元罚款
43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使用租借、转让《超限运输通行证》在公路上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处以5000元罚款
44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通行证》在公路上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处以3万元罚款
45未经许可,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2 米);车货总长超过18米; 车货总宽度超过2.5米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一)、(二)、(三)项,第十三条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凡有其中情形之一的,一次性处以300元罚款
46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与签发的《超限运输通行证》不符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处以5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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