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为 | 违法依据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 | 裁量事实 | 处罚基准 |
1 | 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九条、《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四条、《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 一般 | 在乡道、县道上擅自设卡、收费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罚款 |
较重 | 在国道、省道上擅自设卡、收费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罚款 |
严重 | 在公路上擅自设卡、收费,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在公路上擅自设卡、收费,造成安全事故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罚款 |
2 | 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公路建设项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五条 | 一般 | 擅自施工对公路路产没有造成危害的 | 责令停止施工,处3000元罚款 |
较重 | 擅自施工对公路路产造成了危害在10延米以下的 | 责令停止施工,处1万罚款 |
严重 | 擅自施工对公路路产造成了严重危害超过10延米的 | 责令停止施工,处2万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擅自施工造成特别严重的危害后果的(交通事故、集访上访等事件发生的) | 责令停止施工,处4万元罚款 |
3 | 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九条,《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轻微 | 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在1延米以下,并能及时纠正的 | 处500元罚款 |
一般 | 擅自占用、挖掘公路超过1延米,在3延米以下的 | 处2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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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擅自占用、挖掘公路超过3延米,在10延米以下的, | 处15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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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擅自占用、挖掘公路超过10延米,在20延米以下的 | 处2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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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擅自占用、挖掘公路超过20延米,或造成交通事故、路产损坏等严重事件发生的 | 处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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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擅自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轻微 | 修建的桥梁、渡槽、管道等设施在10米以下的 | 处1000元罚款 |
一般 | 修建的桥梁、渡槽、管道等设施超过10米,在50米以下的 | 处2000元罚款 |
较重 | 修建的桥梁、渡槽、管道等设施超过50米,在100米以下的 | 处3000元罚款 |
严重 | 修建的桥梁、渡槽、管道等设施超过100米,在200米以下的 | 处5000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修建的桥梁、渡槽、管道等设施在超过200米的 | 处1万元罚款 |
5 |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四)项,《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一般 | 损害公路4平方米以下的 | 处2000元罚款 |
较重 | 损害公路超过4平方米,在10平方米以下的 | 处5000元罚款 |
严重 | 损害公路超过10平方米,在100平方米以下的 | 处1万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损害公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或造成公路交通中断的 | 处3万元罚款 |
6 | 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一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 | 一般 | 将公路500米以下作为试车场地的 | 处1000元罚款 |
较重 | 将公路超过500米,在1000米以下作为试车场地的 | 处2000元罚款 |
严重 | 将公路超过1000米,在2000米以下作为试车场地的 | 处3000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将公路超过2000米作为试车场地或造成安全事故的 | 处5000元罚款 |
7 | 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二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六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六)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一般 | 造成公路路产损坏在1000元以下的 | 处1000元罚款 |
较重 | 造成公路路产损坏超过1000元,在3000元以下的 | 处2000元罚款 |
严重 | 造成公路路产损坏超过3000元,在5000元以下的 | 处3000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造成公路路产损坏超过5000元或严重影响安全或造成公路安全事故的 | 处5000元罚款 |
8 | 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三条,《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八条,《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 一般 | 造成公路路产损害价值在1000元以下未报告的 | 处100元罚款 |
较重 | 造成公路路产损害价值超过1000元,在2000元以下未报告的 | 处200元罚款 |
严重 | 造成公路路产损害价值超过2000元未报告的 | 处500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造成公路路产损害未报告而引发安全事故的 | 处1000元罚款 |
9 |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在公路及公路两侧设置标牌、广告牌,妨碍公路畅通和交通安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轻微 | 属自用目的的招牌、店名、指路牌的,初犯,并能及时纠正的 | 处1000元罚款 |
一般 | 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 | 处3000元罚款 |
较重 | 影响公路安全或有损害公路路产隐患的 | 处5000元罚款 |
严重 | 妨碍交通安全畅通的 | 处1万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引发安全事故的 | 处2万元罚款 |
10 | 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或改建平面交叉道口的(在公路上设置平面交叉道口,未按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设计修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五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轻微 | 未经批准搭接公路增设或改建平交道口,接线宽度在5米以下的 | 处1000元的罚款 |
一般 | 接线宽度在超过5米,在15米以上的 | 处5000元的罚款 |
较重 | 接线宽度在超过15米,在20米以下的 | 处1万元的罚款 |
严重 | 接线宽度在超过20米,在40米以下的 | 处2万元的罚款 |
特别严重 | 接线宽度在40米以上的 | 处3万元的罚款 |
11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在公路、已规划的公路、正在建设中的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轻微 | 能及时拆除并恢复原状的 | 处500元的罚款 |
一般 | 在乡道、县道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 | 处2000元的罚款 |
较重 | 在国道、省道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 | 处5000元的罚款 |
严重 | 严重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 | 处2万元的罚款 |
特别严重 | 引发安全事故的 | 处5万元的罚款 |
12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项,《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轻微 | 埋设长度在50米以下或埋设的设施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并主动拆除的 | 处1000元罚款 |
一般 | 埋设长度超过50米,在100米以下或埋设的设施面积超过50平方米,在100平方米以下的 | 处5000元罚款 |
较重 | 埋设长度超过100米,200米以下的,或埋设的设施面积超过100平方米,在200平方米以下的 | 处2万元罚款 |
严重 | 埋设长度在200米以上或擅自埋设管线200平方米以上的 | 处3万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造成安全事故的 | 处5万元罚款 |
13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 | 一般 | 初次违法,并能及时纠正的 | 责令限期拆除,处1000元罚款 |
较重 | 影响公路安全或有损害公路路产隐患的 | 责令限期拆除,处5000元罚款 |
严重 | 妨碍交通安全畅通的 | 责令限期拆除,处1万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引发安全事故的 | 责令限期拆除,处2万元罚款 |
14 | 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未对桥梁造成任何危害的 | 使用特别程序,减轻处罚,处5000元罚款 |
较重 | 对桥梁设施造成危害但不危及桥梁通行和结构安全的 | 处2万元罚款 |
严重 | 对桥梁设施造成危害,不危及桥梁通行安全的或引发一般以下交通事故的 | 处5万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对桥梁主体建筑及重要部件造成危害,危及桥梁结构安全的或引发一般以上交通事故的 | 处10万元罚款 |
15 | 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 | 轻微 | 初次且未造成任何危害的 | 使用特别程序,减轻处罚,处5000元罚款 |
一般 | 堆放物品,搭建设施明显影响通行安全的 | 处2万元罚款 |
严重 | 堆放物品,搭建设施明显影响结构安全的 | 处5万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堆放危险物品,搭建永久设施,和已经造成危险后果的 | 处10万元罚款 |
16 | 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 | 一般 | 初次且及时纠正的 | 处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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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已经危及安全,但还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5万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10万元罚款 |
17 | 违规更新采伐护路林(乱砍、滥伐和损坏公路行道树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 一般 | 砍伐1棵树木的 | 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林木价值3倍罚款 |
严重 | 砍伐树木超过2棵,在5棵以下的,或砍伐树木的胸径超过5厘米,在20厘米以下的 | 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林木价值4倍罚款 |
特别严重 | 砍伐树木超过5棵的,或砍伐树木的胸径超过20厘米的 | 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林木价值5倍罚款 |
18 | 擅自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 轻微 | 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在1延米以下,并能及时纠正的 | 处500元罚款 |
一般 | 擅自占用、挖掘公路超过1延米,在3延米以下的 | 处2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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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擅自占用、挖掘公路超过3延米,在10延米以下的, | 处15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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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擅自占用、挖掘公路超过10延米,在20延米以下的 | 处2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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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擅自占用、挖掘公路超过20延米,或造成交通事故、路产损坏、公路改线等严重事件发生的 | 处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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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 轻微 | 擅自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在10米以下,并能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1000元罚款 |
一般 | 擅自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超过10米,在50米以下的 | 处3000元罚款 |
较重 | 擅自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超过50米,在500米以下的 | 处5000元罚款 |
严重 | 擅自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超过500米,在1000米以下的 | 处1万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擅自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在1000米以上 | 处3万元罚款 |
20 | 擅自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项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 轻微 | 擅自铺设电缆等设施在10米以下,并能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1000元罚款 |
一般 | 擅自铺设电缆等设施超过10米,在50米以下的 | 处3000元罚款 |
较重 | 擅自铺设电缆等设施超过50米,在500米以下的 | 处5000元罚款 |
严重 | 擅自铺设电缆等设施超过500米,在1000米以下的 | 处1万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擅自铺设电缆等设施在1000米以上 | 处3万元罚款 |
21 | 擅自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五)项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 一般 | 初次违法,并能及时纠正的 | 处500元罚款 |
严重 | 造成路产损坏的 | 处15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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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造成交通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处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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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 | 一般 | 造成公路路产损坏在1万元以下的或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 | 处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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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公路路产损坏在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或已经引发交通事故的 | 处2万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造成公路路产损坏在超过2万元的或已经引发严重堵塞的 | 处3万元罚款 |
23 |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损坏、污染公路路面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八)项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一般 | 损坏、污染公路路面在5平方米以下的 | 处500元罚款 |
较重 | 损坏、污染公路路面超过5平方米,在10个平方米以下的 | 处1000元罚款 |
严重 | 损坏、污染公路路面超过10平方米,在20平方米以下的 | 处2000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损坏、污染公路路面超过20平方米的 | 处5000元罚款 |
24 | 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条 | 一般 | 影响交通畅通,但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害,并能及时纠正的 | 处1万元罚款 |
严重 | 造成公路路产损害的,但及时纠正的或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严重堵塞的 | 处3万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拒不改正 | 处5万元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
25 |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集市贸易、物资交流等商业性活动 | 《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 | 《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轻微 |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的,能及时消除的 | 处200元罚款 |
一般 |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集市贸易、物资交流等商业性活动的 | 处500元罚款 |
严重 | 当事人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集市贸易、物资交流等商业性活动的3次以上拒不改正的 | 处2000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 | 处5000元罚款 |
26 |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挖砂、取土、采石、开矿的 | 《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 | 《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一般 |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挖砂、取土、采石、开矿的,能及时终止的 | 处500元罚款 |
严重 | 多次以上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挖砂、取土、采石、开矿的 | 处2000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并已造成了公路路产损害的 | 处5000元罚款 |
27 |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倾倒或者堆放垃圾、弃土、物料的 | 《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条 | 《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一般 | 倾倒或堆放物品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 | 处500元罚款 |
较重 | 倾倒或堆放物品面积超过10平方米,在20平方米以下的 | 处1000元罚款 |
严重 | 倾倒或堆放物品面积超过20平方米,在50平方米以下的 | 处2000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倾倒、堆放物品面积超过50平方米的 | 处5000元罚款 |
28 |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种植作物、焚烧物品、挖沟引水、堆物作业的 | 《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 | 《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一般 |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挖沟长度在5米以下的或种植、焚烧、堆物在5平方米以下的 | 处500元罚款 |
严重 |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挖沟长度超过5米,在10米以下的,或种植、焚烧、堆物超过5平方米,在10平米以下的 | 处1000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挖沟长度超过10米,或种植、焚烧、堆物超过10平米的 | 处3000元罚款 |
29 |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堵塞、损坏、改变公路排水系统或者利用公路桥梁、涵洞、排水沟等设施,设置闸门、筑坝蓄水、引水灌溉、排放污水的 | 《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 | 《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一般 |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500元罚款 |
较重 | 造成公路环境污染的 | 处1000元罚款 |
严重 | 造成公路路产损害的 | 处2000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造成安全事故或公路路产重大损害的(损失超过5000元的) | 处5000元罚款 |
30 | 其他破坏、损坏、污染或者非法占用、利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 | 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九)项 | 《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一般 | 造成损坏在1000元以下的 | 处500元罚款 |
较重 | 造成损坏超过1000元,在2000元以下的 | 处1000元罚款 |
严重 | 造成损坏超过2000元,在5000元以下的 | 处2000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造成损坏超过5000元的 | 处5000元罚款 |
31 | 未经同意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至公路建设控制区内设置棚房、摊点和经营修车、洗车、停车、加水、加油等业务的 | 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 《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一般 | 擅自设置未及时纠正的 | 处200元罚款 |
较重 | 擅自设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1000元罚款 |
严重 | 造成公路路产损害的 | 处5000元罚款 |
32 | 车辆通过公路施工、养护路段,不遵守现场交通秩序,不服从现场指挥人员指挥的 | 《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 | 《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一般 | 不遵守现场交通秩序,不服从现场指挥人员指挥的。 | 处1000元罚款 |
严重 | 影响公路畅通的 | 处3000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 | 处5000元罚款 |
33 |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采挖砂石、拦河筑坝、倾倒垃圾、堆放物资材料、压缩或者扩宽河床的;取土、采石、爆破、烧荒、刷坡、伐木的;停放装载危险品的车辆,停泊非车辆渡运船只、排筏的;从事其他危及和妨碍公路桥梁、隧道、渡口安全畅通的行为的。 | 《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二)项、(三)项、(五)项 | 《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一般 | 造成公路桥梁、渡口和公路隧道安全隐患的,影响公路隧道安全的 | 处1000元罚款 |
严重 | 造成严重影响公路桥梁、渡口和公路隧道安全的 | 处5000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造成安全事故的 | 处3万元罚款 |
34 |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设置加油站、油库及输送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的管道的 | 《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 《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一般 | 造成公路桥梁、渡口和公路隧道安全隐患的,影响公路隧道安全的 | 处2万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造成安全事故的; | 处3万元罚款 |
35 | 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外取土、采石、开矿、开山、放炮和其他施工作业,危及公路和公路附属设施的安全的 | 《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 | 《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一般 | 造成公路和公路设施安全隐患,影响公路安全的 | 处1000元罚款 |
严重 | 严重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 | 处1万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造成安全事故的 | 处3万元罚款 |
36 | 通过公路渡口的车辆和人员,没有遵守国家有关公路渡口管理规定的 | 《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 《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一般 | 未遵守国家有关公路渡口管理规定的 | 处500元罚款 |
严重 | 未遵守国家有关公路渡口管理规定造成安全事故或交通堵塞的 | 处2000元罚款 |
37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害和侵占战备渡口及其附属设施 | 《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 《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一般 | 损害和侵占战备渡口及其附属设施10平方米以下的 | 处500元罚款 |
严重 | 损害和侵占战备渡口及其附属设施超过10平方米的 | 处2000元罚款 |
38 | 占用并改变战备渡口原貌的单位,按低于该战备渡口功能设计技术标准还建的;利用战备渡口的单位改变其使用功能的 | 《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 《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一般 |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500元罚款 |
严重 | 已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2000元罚款 |
39 | 公路扩建、改建以及渡口改桥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原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 | 《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轻微 | 破坏、损坏后及时恢复原状的 | 处1000元罚款 |
一般 | 在乡道、县道上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原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的 | 处5000元罚款 |
较重 | 在国道、省道上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原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的 | 处1万元罚款 |
严重 | 造成严重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尚未发生事故的 | 处2万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发生安全事故的 | 处3万元罚款 |
40 | 运输货物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超载行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 | 一般 | 超过认定标准10%至30%(含)的 | 要求自行卸载,并处以300元罚款 |
较重 | 超过认定标准30%至50%(含)的 | 责令卸载,并处以500元罚款 |
严重 | 超过认定标准50%至80%(含)的 | 责令卸载,并处以1000元罚款 |
超过认定标准80%至100%(含)的 | 责令卸载,并处以2000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超过认定标准100%以上的 | 责令卸载,并处以5000元至3万元罚款 |
车货总质量超过55吨(含)的,擅自上路过桥 | 责令卸载,并处以3万元罚款 |
41 | 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项 | 一般 | 车辆合计重量超过认定标准10%至30%(含)的 | 要求自行卸载,并处以600元罚款 |
较重 | 车辆合计重量超过认定标准30%至50%(含)的 | 责令卸载,并处以1000元罚款 |
严重 | 车辆合计重量超过认定标准50%至80%(含)的 | 责令卸载,并处以2000元罚款 |
车辆合计重量超过认定标准80%至100%(含)的 | 责令卸载,并处以4000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车辆合计重量超过认定标准100%以上的 | 责令卸载,并处以1万元至3万元罚款 |
车辆合计重量车货总质量超过55吨(含)的,擅自上路过桥 | 责令卸载,并处以3万元罚款 |
42 | 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 严重 | 故意堵站或强行通站 | 处1万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情节特别严重、造成社会影响的 | 处3万元罚款 |
43 | 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使用租借、转让《超限运输通行证》在公路上行驶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 处以5000元罚款 |
44 | 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通行证》在公路上行驶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 处以3万元罚款 |
45 | 未经许可,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2 米);车货总长超过18米; 车货总宽度超过2.5米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一)、(二)、(三)项,第十三条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 凡有其中情形之一的,一次性处以300元罚款 |
46 | 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与签发的《超限运输通行证》不符的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 处以5000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