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为 | 违法依据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 | 裁量事实 | 处罚基准 |
1 |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不包含货运、公交)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或第二款;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 轻微 | 初次违法或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200元以下或非法营运载客人数2人以下;且如实陈述违法行为或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 | 适用特别程序,减轻处罚,处5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2次违法或违法所得超过200元,1000元以下或非法营运载客人数超过2人,5人以下或使用小型轿车从事非法营运;且如实陈述违法行为或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 没收违法所得,适用特别程序,减轻处罚,处1万元罚款 |
较重 | 超过2次违法或违法所得超过1000元,2万元以下或非法营运载客人数超过5人,19人以下或使用超过9座客车从事非法营运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罚款 |
严重 | 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或非法营运载客人数超过19人或使用超过19座客车从事非法营运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或罚款5万元。 |
特别严重 | 存在暴力阻挠执法部门正常执法等情节或社会影响极其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或罚款10万元。 |
2 |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 | 轻微 | 生活困难人员或弱势群体从事简易机动车维修,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100元以下,且如实陈述违法行为或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 适用特别程序,减轻处罚,处200元罚款 |
一般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或违法经营期限10日以下,且如实陈述违法行为或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 适用特别程序,减轻处罚,处5000元罚款; |
较重 | 违法所得超过5000元,1万元以下或违法经营超过10日,20日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罚款 |
严重 | 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3万元以下或违法经营超过20,30日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或罚款3万元 |
特别严重 | 违法所得超过3万元或违法经营超过30日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或罚款5万元。 |
3 |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经营许可证件)的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 | 一般 | 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 | 处3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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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 | 一般 |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 | 处50元的罚款 |
5 | 客运班车不按照核定的客运起始站载客,不按核定线路运行,不按照核定的途经站点上、下乘客的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 | 一般 | 未导致交通事故、旅客积压、扰乱行业经营秩序等后果的 | 处200元罚款 |
较重 | 导致交通事故,旅客积压等后果的 | 处1000元罚款 |
严重 | 严重扰乱行业经营秩序的 | 处2000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造成影响社会稳定等重大事件的 | 吊销车辆营运证、客车线路牌 |
6 |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条或《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 | 一般 | 未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行招揽旅客、货物,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1000元罚款 |
严重 | 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行招揽旅客、货物,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3000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行招揽旅客、货物,产生重大社会影响,造成严重后果的; |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7 | 客运车辆站外揽客;客运班车在途中滞留、甩客或强迫乘客换乘车辆;由于车辆故障等特殊原因确需乘客换乘车辆的,降低换乘客车档次,或另收费用的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三款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 | 轻微 | 客运班车在途中滞留的 | 处200元罚款 |
一般 | 降低换乘客车档次的 | 处1000元罚款 |
严重 | 客运车辆站外揽客、在途中甩客或确需乘客换乘车辆时收取费用或发生乘客有效投诉、媒体曝光被查实等情形的 | 处2000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迫旅客换乘车辆或站外揽客、甩客被查处超过5次的 | 吊销车辆营运证、客车线路牌 |
8 | 客运班车擅自暂停、终止运行的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三款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 | 一般 | 擅自终止客运经营时间1日以内的 | 处500元罚款 |
严重 | 擅自终止客运经营时间超过1,2日以内的; | 处2000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擅自终止客运经营时间超过3日的; | 吊销车辆营运证、客车线路牌 |
9 |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 | 轻微 | 未造成环境污染或事故等危害后果,且如实陈述违法行为或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及时纠正的 | 适用特别程序,减轻处罚,处200元罚款 |
一般 | 造成轻微环境污染、事故等危害后果或执法机构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 | 处1000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严重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等危害后果的 |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10 |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 轻微 | 超期1个月以内的,且如实陈述违违法行为或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及时纠正的 | 适用特别程序,减轻处罚,处200元罚款 |
一般 | 超过规定期限1个月,但未造成事故等危害后果的 | 处1000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造成严重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危害后果的 | 处5000元罚款 |
11 |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已按照执法机构要求整改的 | 适用特别程序,减轻处罚,处500元罚款 |
一般 | 2次违法或未按照执法机构要求整改的 | 处5000元罚款 |
严重 | 3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1万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造成严重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危害后果的 | 处2万元罚款 |
12 |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允许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或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 一般 | 允许无证经营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3辆次以下的 | 处1万元罚款 |
严重 | 允许无证经营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超过3辆次,9辆次以下的; | 处2万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允许无证经营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超过9辆次或造成严重事故和社会影响等危害后果的 | 处3万元罚款 |
13 | 客运站经营者允许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二款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五条第(三)项 | 一般 | 允许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出站3辆次以下的 | 处1万元罚款 |
严重 | 允许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出站超过3辆次,9辆次以下的; | 处2万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允许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出站超过9辆次或造成严重事故和社会影响等危害后果的 | 处3万元罚款 |
14 | 承修已报废的、无牌照的机动车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项 | 轻微 |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且如实陈述违法行为或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 适用特别程序,减轻处罚,处5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报废车辆 |
一般 | 违法所得超过5000元,但3万元以下的 | 处2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报废车辆 |
严重 | 违法所得超过3万元,但5万元以下的 | 处5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报废车辆 |
特别严重 | 违法所得超过5万元或造成严重事故等危害后果的 | 吊销经营许可证,没收报废车辆 |
15 | 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 | 轻微 |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且如实陈述违法行为或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 适用特别程序,减轻处罚,处5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假冒伪劣配件 |
一般 | 违法所得超过5000元,但3万元以下的 | 处2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假冒伪劣配件 |
严重 | 违法所得超过3万元,但5万元以下的 | 处5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假冒伪劣配件 |
特别严重 | 违法所得超过5万元或造成严重事故和社会影响等危害后果的 | 吊销经营许可证,没收假冒伪劣配件 |
16 | 擅自改装、拼装机动车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项 | 轻微 |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且如实陈述违法行为或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 适用特别程序,减轻处罚,处5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违法所得超过5000元,但3万元以下的 | 处2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严重 | 违法所得超过3万元,但5万元以下的 | 处5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特别严重 | 违法所得超过5万元或造成严重事故和社会影响等危害后果的 | 吊销经营许可证 |
17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 | 轻微 | 初次违法或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且如实陈述违法行为或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 适用特别程序,减轻处罚,处2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违法所得超过1000元,3000元以下或2次违法的 | 处5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较重 | 违法所得超过3000元,1万元以下或3次违法的 | 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或处1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严重 | 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2万元以下或违法超过3次,10次以下的 | 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或处2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特别严重 | 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或违法行为被查处超过10次或造成严重事故和社会影响等危害后果的 | 吊销经营许可,没收违法所得。 |
18 |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线路运输,擅自从事中国境内道路运输或者未标明国籍识别标志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六条 | 轻微 |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且如实陈述违法行为或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 适用特别程序,减轻处罚,处5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违法所得超过5000元,1万元以下 | 处3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较重 | 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不足3万元 | 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严重 | 违法所得超过3万元,不足5万元 | 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特别严重 | 违法所得超过5万元 | 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9 | 驾驶员未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试合格从事营运、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聘用未按照国家规定考试合格的教学人员从事教学培训、教练车无教练标志牌证的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项 | 一般 | 培训机构聘用1人次未按照国家规定考试合格的教学人员从事教学培训或教练车无教练标志牌证1辆次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元罚款; |
严重 | 培训机构聘用未按照国家规定考试合格的教学人员从事教学培训或教练车无教练标志牌证超过1人(辆)次,3人(辆)次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培训机构聘用未按照国家规定考试合格的教学人员从事教学培训或教练车无教练标志牌证超过3人(辆)次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罚款; |
20 | 未随车携带禁运限运货物准运证明、客车线路牌的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或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或第三十一条或第五十三条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三)项 | 一般 | 未随车携带客车线路牌的 | 处50元的罚款 |
严重 | 未随车携带禁运、限运货物准运证明的 | 处100元的罚款 |
21 | 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使用无车辆营运证的车辆参加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四)项 | 一般 | 使用无营运证车辆3辆以下或持续时间10日以内的 | 处3000元罚款 |
严重 | 使用无营运证车辆超过3辆或持续时间超过10日的 | 处1万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执法机构要求改正,拒不改正或无营运证车辆占所有车辆比例高于50%的 | 吊销道路运输(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
22 |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不出具客票的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二)项。 | 一般 | 不出具客票的 | 处200元罚款 |
严重 | 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的 | 处1000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服务态度极为恶劣、存在严重乱收费情节或被媒体曝光经查证属实,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 吊销车辆营运证 |
23 |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从业人员不执行国家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标准的(本条不包括基准中已有罚则的行为)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或第四十八条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三)项。 | 一般 | 不执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规范、标准的 | 处200元罚款 |
严重 | 拒不按照执法机构要求改正,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2000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造成严重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等后果的 | 吊销车辆营运证、客车线路牌 |
24 |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从业人员不执行国家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标准的(本条不包括基准中已有罚则的行为)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或《重庆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三)项。 | 一般 | 不执行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标准的 | 处200元罚款 |
严重 | 拒不按照执法机构要求改正,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2000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造成严重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等后果的 | 吊销车辆营运证、客车线路牌 |
25 | 出租汽车未在规定位置明示租价标识的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 一般 | 未在规定位置明示租价标识的 | 处100元罚款 |
26 | 货运车辆超核定范围营运;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项 | 一般 | 违法所得未超过5000元的 | 处1000元罚款 |
严重 | 违法所得超过5000-1万元的 | 处3000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 | 吊销道路运输许可证、车辆营运证 |
27 | 出租汽车客运实行跨区域经营;开启空车标志灯驶入其他营运区域;从事起点和终点均在其他营运区域内的载客业务。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四)项 | 一般 | 初次违法或违法所得500元以下的 | 处1000元罚款 |
严重 | 2次违法或违法所得超过500元,3000元以下的 | 处3000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超过2次违法或违法所得超过3000元的 | 吊销道路运输许可证、车辆营运证 |
28 |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或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经营者停业、歇业、分立、合并、迁移或转让客、货运经营车辆的,未依法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一般 |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或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经营者停业、歇业、分立、合并、迁移或转让客、货运经营车辆的,未依法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 处3000元罚款 |
29 | 货运汽车、拖拉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从事客运经营的,主城区的城市道路上三轮车、摩托车、人力车从事客运经营的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 轻微 | 初次违法或违法所得200元以下的 | 处200元罚款 |
一般 | 2次违法或违法所得超过200元,500元以下的 | 处500元罚款 |
较重 | 3次违法或违法所得超过500元,1000元以下的 | 处1000元罚款 |
严重 | 超过3次违法或违法所得超过1000元或造成严重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危害后果的 | 处2000元罚款 |
30 | 使用报废车辆或擅自改装车辆从事货运经营的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 一般 | 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业整顿,处3000元罚款 |
严重 | 造成严重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危害后果的 | 吊销经营许可证 |
31 | 使用报废车辆或擅自改装车辆从事客运经营的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 | 一般 | 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车辆,处1万元罚款 |
严重 | 造成严重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危害后果的 | 吊销经营许可证,没收车辆。 |
32 | 承运无合法有效手续的限运、禁运货物和危险货物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 一般 | 运输物品为限运货物的 | 处1000元罚款 |
严重 | 运输物品为禁运、危险货物的 | 处3000元罚款 |
33 | 涂改线路牌、车辆营运证或其他车辆营运标志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一般 | 涂改线路牌、车辆营运证或其他车辆营运标志 | 处1000元罚款 |
34 | 擅自安装使用标志顶灯、计价器和空车标志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 一般 | 擅自安装使用标志顶灯、计价器和空车标志 | 处3000元罚款 |
35 | 超核定范围维修机动车的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 一般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 处5000元罚款 |
较重 | 违法所得超过5000元,1万元以下的 | 处1万元罚款 |
严重 | 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2万元以下的 | 处2万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 | 吊销经营许可证 |
36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建立机动车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维修记录档案,或不向维修竣工出厂的车辆出具维修合格证的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三款 | 一般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建立机动车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维修记录档案,或不向维修竣工出厂的车辆出具维修合格证的 | 处1000元罚款 |
37 | 不符合本市出租汽车色度和标识管理规定,车身明显部位未按规定设置经营者名称、投诉电话的 | 《重庆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 | 《重庆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 | 一般 | 不符合本市出租汽车色度和标识管理规定,车身明显部位未按规定设置经营者名称、投诉电话的 | 处100元罚款 |
38 | 未按照规定安装、配备、使用出租汽车顶灯、计价器及空车待租标志、专用座套、电子真伪识别装置、营运服务数据信息采集传输系统和GPS终端,并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 《重庆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 | 《重庆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 | 一般 | 未按照规定安装、配备、使用出租汽车顶灯、计价器及空车待租标志、专用座套、电子真伪识别装置、营运服务数据信息采集传输系统和GPS终端,并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 处200元罚款 |
39 | 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规定在车身内外设置、张贴广告和宣传品的 | 《重庆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第(五)项 | 《重庆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一般 | 如实陈述违法行为或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并及时纠正的 | 适用特别程序,减轻处罚,处500元罚款 |
严重 | 未及时按照执法机构要求纠正的 | 处5000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设置、张贴的广告和宣传品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严重损害行业形象的 | 吊销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
40 |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擅自停运的 | 《重庆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第(四)项 | 《重庆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项 | 一般 |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2小时的 | 处1000元罚款 |
严重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过2小时、不超过24小时的 | 处3000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 吊销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
41 |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在车厢内安装摄像装置侵犯乘客隐私权的 | 《重庆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第(六)项 | 《重庆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项 | 一般 | 擅自安装摄像装置的 | 处1000元罚款 |
严重 | 擅自公布数据给当事人造成损害或利用违法摄录的摄像资料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 吊销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
42 | 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在车内吸烟的 | 《重庆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二)项 | 《重庆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项 | 一般 | 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在车内吸烟的 | 处50元罚款 |
43 | 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夜间行车未开启出租汽车顶灯的 | 《重庆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十四项 | 《重庆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项 | 一般 | 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夜间行车未开启出租汽车顶灯的 | 处100元罚款 |
44 | 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未按乘客要求使用或不使用空调、音响等车辆设备设施的 | 《重庆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四)项 | 《重庆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五)项 | 一般 | 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未按乘客要求使用或不使用空调、音响等车辆设备设施的 | 处100元罚款 |
45 | 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未在出租汽车营业站点依序载客的 | 《重庆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五)项 | 《重庆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五)项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未发生在机场、火车站、港口、汽车站等客流集散地,未造成交通堵塞等后果的 | 处200元罚款 |
一般 | 在机场、火车站、港口、汽车站等客流集散地初次违法或非客流集散地2次违法,未造成交通堵塞等后果的 | 处500元罚款 |
严重 | 在机场、火车站、港口、长途汽车站等客流集散地被查处超过1次,5次以下或总计被查处超过2次,10次以下或造成交通堵塞等后果的 | 处1000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在机场、火车站、港口、长途汽车站等客流集散地被查处超过5次或总计被查处超过10次或造成严重交通堵塞、严重影响行业形象等后果的 | 吊销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 |
46 | 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未按照合理路线或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的 | 《重庆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六)项 | 《重庆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五)项 | 一般 | 被有效投诉和查处1次的 | 处200元罚款 |
严重 | 被有效投诉和查处超过1次,3次以下的 | 处1000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被有效投诉和查处超过3次的 | 吊销从业资格证 |
47 | 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未经乘客同意,另载他人的 | 《重庆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七)项 | 《重庆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五)项 | 一般 | 被有效投诉和查处1次的 | 处200元罚款 |
严重 | 被有效投诉和查处超过1次,3次以下的 | 处1000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被有效投诉和查处超过3次的 | 吊销从业资格证 |
48 | 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拒载、中途甩客和倒客的 | 《重庆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八)项 | 《重庆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五)项 | 一般 | 中途倒客的 | 处200元罚款 |
严重 | 拒载、中途甩客的 | 处1000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拒载孕妇、危重病人等特殊人群,导致出现人员伤亡或严重影响行业形象等后果的 | 吊销从业资格证 |
49 | 公交企业未按线路经营权证及车辆投放的要求投入营运的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 | 一般 | 实际投入满足条件车辆数低于批准数量95%或超期时间15日以内 | 处1万元罚款 |
较重 | 实际投入满足条件车辆数低于批准数量80%或超期时间超过15日,30日以内 | 处2万元罚款 |
严重 | 实际投入满足条件车辆数低于批准数量60%或超期时间超过30日,60日以内 | 处3万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实际投入满足条件车辆数低于批准数量50%或超期时间超过60日 | 移交有权机构撤回线路经营权 |
50 | 公交企业未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擅自停运的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二)项 | 轻微 | 擅自停运时间5日以内且如实陈述违法行为或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并及时纠正的 | 适用特别程序,减轻处罚,处5000元罚款 |
一般 | 擅自停运时间超过5日,10日以内的 | 处1万元罚款 |
较重 | 擅自停运时间超过10日,15日以内的 | 处2万元罚款 |
严重 | 擅自停运时间超过15日,30日以内的 | 处3万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擅自停运时间超过30日的 | 移交有权机构撤回线路经营权 |
51 | 公交企业转让、质押线路经营权或者将线路经营权交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项 | 轻微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5日以内且如实陈述违法行为或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并及时纠正的 | 适用特别程序,减轻处罚,处5000元罚款 |
一般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过5日,10日以内的 | 处1万元罚款 |
较重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0日,15日以内的 | 处2万元罚款 |
严重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过15日,30日以内的 | 处3万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过30日的 | 移交有权机构撤回线路经营权 |
52 | 公交企业出借、出租线路经营权证的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四)项 | 轻微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5日以内且如实陈述违法行为或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并及时纠正的 | 适用特别程序,减轻处罚,处5000元罚款 |
一般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过5日,10日以内的 | 处1万元罚款 |
较重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0日,15日以内的 | 处2万元罚款 |
严重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过15日,30日以内的 | 处3万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过30日的 | 移交有权机构撤回线路经营权 |
53 | 未取得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许可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的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 | 轻微 | 未取得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期限10日以内,且如实陈述违法行为或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 适用特别程序,减轻处罚,处5000元罚款 |
一般 | 未取得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期限超过10日,20日以内,且如实陈述违法行为或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 适用特别程序,减轻处罚,处1万元罚款 |
较重 | 未取得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期限超过20日,30日以内的 | 处3万元罚款 |
严重 | 未取得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期限超过30日的 | 处5万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社会影响极其恶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罚款10万元 |
54 | 未取得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的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七条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 | 轻微 | 未取得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擅自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期限10日以内,且如实陈述违法行为或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 | 适用特别程序,减轻处罚,处5000元罚款 |
一般 | 未取得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擅自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期限超过10日,20日以内,且如实陈述违法行为或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 | 适用特别程序,减轻处罚,处1万元罚款 |
较重 | 违法经营期限超过20日,30日以内的 | 处3万元罚款 |
严重 | 违法经营期限超过30日的 | 处5万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社会影响极其恶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罚款10万元 |
55 |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证或者经营许可证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的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或《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或第二十条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 | 轻微 | 违法经营期限10日以内,且如实陈述违法行为或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 | 适用特别程序,减轻处罚,处5000元罚款 |
一般 | 违法经营期限超过10日,20日以内,且如实陈述违法行为或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 | 适用特别程序,减轻处罚,处1万元罚款 |
较重 | 违法经营期限超过20日,30日以内的 | 处3万元罚款 |
严重 | 违法经营期限超过30日的 | 处5万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社会影响极其恶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10万元罚款 |
56 | 未取得公共汽车客运站场经营许可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站场经营的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 | 轻微 | 违法经营期限10日以内,且如实陈述违法行为或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 | 适用特别程序,减轻处罚,处5000元罚款 |
一般 | 违法经营期限超过10日,20日以内,且如实陈述违法行为或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 | 适用特别程序,减轻处罚,处1万元罚款 |
较重 | 违法经营期限超过20日,30日以内的 | 处3万元罚款 |
严重 | 违法经营期限超过30日的 | 处5万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社会影响极其恶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罚款10万元 |
57 | 非公共汽车使用公共汽车营运标识的 |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 | 一般 | 非公共汽车使用公共汽车营运标识的 | 处5000元罚款 |
58 | 公交企业擅自变更营运线路、路号、站点、班次、营运时间、车型及车辆数的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 | 一般 | 擅自变更路号、车型、站点、营运时间的 | 处3000元罚款 |
严重 | 擅自变更班次、车辆数的 | 处5000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擅自变更线路的 | 处1万元罚款 |
59 | 公交企业提供不真实的公共汽车客运电子乘车卡数据的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 一般 | 公交企业提供不真实的公共汽车客运电子乘车卡数据的 | 处3000元罚款 |
60 | 公交企业不按规定从事包车经营的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条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三)项 | 一般 | 公交企业不按规定从事包车经营的 | 处5000元罚款 |
61 | 公交企业公共汽车未按规定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第(四)项 | 一般 | 公交企业公共汽车未按规定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 | 处3000元罚款 |
62 | 公交企业使用无公共汽车车辆营运证的车辆参与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的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第(六)项 | 一般 | 使用无营运证车辆3辆以下或初次违法 | 处3000元罚款 |
严重 | 使用无营运证车辆超过3辆,10辆以下或2次违法 | 处5000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使用无营运证车辆超过10辆或超过3次违法或导致严重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罚款 |
63 | 公交企业不按规定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票价,不使用统一印制的票证的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第(八)项 | 一般 | 不按规定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票价,不使用统一印制的票证的 | 处3000元罚款 |
64 | 公交企业未按规定设置经营车辆的服务设施、安全设施、营运标识或者安全标识的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三项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第(一)项 | 一般 | 未按规定设置经营车辆的服务设施、安全设施、营运标识或者安全标识的 | 处200元罚款 |
严重 | 执法机构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 | 处3000元罚款 |
65 | 公共汽车随意上下客、滞站揽客、中途甩客、拒载和倒客的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四十二条第(五)项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第(二)项 | 一般 | 滞站揽客的 | 处200元罚款 |
严重 | 中途甩客、拒载和倒客的 | 处1000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违法行为被群众举报、媒体曝光查证属实或存在阻挠执法等严重情节,社会影响恶劣或造成严重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后果的 | 处3000元罚款 |
66 | 公交企业客运车辆广告设置不符合要求的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第(三)项 | 一般 | 公交企业客运车辆广告设置不符合要求的 | 处200元罚款 |
严重 | 执法机构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 | 处3000元罚款 |
67 | 公交企业公共汽车客运车辆卫生状况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第(四)项 | 一般 | 公交企业公共汽车客运车辆卫生状况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 处200元罚款 |
严重 | 执法机构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 | 处2000元罚款 |
68 | 公交企业不按规定承担有关免费、优惠乘车义务的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第(五)项 | 一般 | 公交企业不按规定承担有关免费、优惠乘车义务的 | 处200元罚款 |
69 | 驾驶员和乘务员未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的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和《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十)项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项 | 一般 | 驾驶员和乘务员未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的 | 处50元罚款 |
70 | 驾驶员和乘务员在营运服务时未遵守下列规定的:仪容整洁、礼貌待客,使用普通话和文明用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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