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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2011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与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沟通,共同抓好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的监督管理。按照《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要求,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贯穿到建设项目规划、立项、设计、施工许可、验收等建设全过程中。按照渝委办〔2007〕77号文件规定,应急和救灾主管部门要统筹协调好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建设、市政、交通、铁路、水利、移民、工业经济、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要分别抓好工程建设、市政设施、交通干线、铁路沿线、水利设施、水利枢纽、工业生产和矿山开采等领域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治理和抢险救灾工作。灾害救助、公安、卫生、气象、财政、监察等主管部门要做好相关保障和督促工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及时将新发现的地灾隐患点通报相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并会同监察部门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严格追究责任。

  (四)加大宣传,加强培训教育。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制订合理计划,分层次深入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科普知识的宣传普及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一是要加大对普通群众的地质灾害防治科普知识宣传普及力度,结合“防灾减灾日”、“地球日”、“土地日”、“环境日”等的宣传,以广播、电视、网络、板报等多种形式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及地质灾害防灾避灾科普知识的宣传普及,不断提高广大群众防灾意识和自救能力。二是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分期分批对区县(自治县)地质环境科、地质环境监测站、乡镇国土所工作人员及防灾责任人、监测人等基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人员进行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提高基层工作人员地质灾害识别和防治能力。

  (五)加强协作,做好地灾防治。

  我市各级气象、水利部门要加强与国土、电信部门协作,利用气象地质灾害预报和信息发布系统,第一时间将雨情、水情逐一通知到各级地质灾害防治管理人员及乡镇、村社和每处地质灾害隐患点责任人和监测员。国土部门要主动指导和协助相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相关领域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及防治工作。建设、交通、铁道、水利等行业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国土部门的联系和协作,共同做好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附件:1.重庆市政府有关部门汛期地质灾害值班电话

  2.重庆市各区县(自治县)国土局汛期地质灾害值班电话

  3.全市重特大地质灾害隐患点任务分解表(略)

  附件1:
  重庆市政府有关部门汛期地质灾害值班电话

序号

市政府部门

值 班 电 话

1

市政府应急办

63852702、63877999(传真)

2

市国土房管局

63651151、63651233(传真)

3

市城乡建委

63862505、63853948(传真)

4

市交委

89183182、89183222(传真)

5

市市政委

67886000、67886098(传真)

6

市民政局

89188111、89188287(传真)

7

市水利局

89079000、89079222(传真)

8

市移民局

67863811、67863233(夜)

9

市安监局

67511625

10

市气象局

89116178

11

市地震局

67086631

12

市三峡地防办

63651077、63654117

13

市地环总站

63651419、63654047(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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