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府办〔2011〕3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政府应急办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六月一日
广东省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对各地应急管理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全面提升全省应急管理工作水平,根据《
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直管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考核内容
(一)应急准备。
主要包括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建设、应急预案及演练、应急值守、监测预警、应急保障、宣教培训等。
(二)应急处置。
主要包括响应速度、指挥协调、信息公开、处置效果等。
(三)善后处理。
主要包括调查评估、恢复重建、事后评估等。
(四)社会评价。
主要包括社会公众对应急管理工作的满意度、改进度评价等。
三、考核方式
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工作在省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由省府办公厅(省政府应急办)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四、考核程序
(一)自评。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直管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1月10日前对上年度的应急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对照《广东省应急管理工作考核指标》进行自评。总结报告、自评情况和相关材料于1月15日前报送省府办公厅(省政府应急办)。
(二)测评。
省府办公厅(省政府应急办)会同省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牵头单位每年1月20日前根据报送的自评情况,结合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进行测评。测评结果,视情况通报考核对象。
(三)考评。
省府办公厅(省政府应急办)每年1月30日前组织省应急委成员单位负责同志、省应急管理专家,邀请部分省人大、省政协代表组成考评组,实地开展考评工作。其中社会评价,由省府办公厅(省政府应急办)委托第三方采用问卷调查和电话随机访问两种形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