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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主要任务
  (一)确保完成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治。对省、市、县(市、区)三级政府公布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各级督办部门要加大整改督查力度。对能够立即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要督促立即进行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要督促落实隐患整改责任、整改期限、整改措施、整改资金、监控措施、应急预案和确保整改期间不发生火灾的消防安全措施;对无法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要依法关停;对已整改完毕的重大火灾隐患,进行“回头看”,确保火灾隐患不“回潮”。2011年12月31日前,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销案到位。
  (二)严格整治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公安、消防、安监、建设、文化、教育、工商、旅游等部门要开展联合检查。公安机关要依法做好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前、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公众聚集场所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消除隐患。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落实省公安厅《浙江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八条常态严管措施》,坚决依法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会同有关部门督促社会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定期开展防火巡查,加强员工消防培训,确保普遍达到“三懂三会”要求。
  (三)加大对在建工程施工工地(包括建筑外保温系统、外墙装饰材料及外立面改造)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对未经依法消防设计审核、审核不合格的,或者经消防设计备案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责令停止施工;对未经依法消防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或者经竣工验收备案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对投入使用的建筑实施节能综合改造工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督促停工整改;对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关停,或者消防控制室人员没有持证上岗、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的,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从重处罚;对违反规定进行电焊等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对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情节较重的,公安机关要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直至拘留;对存在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要依法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四)确保“三合一”场所消防隐患不反弹。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部署,依法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督促消除火灾隐患。要坚持边查边改的原则,对能立即整改的,督促有关单位及时予以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督促有关单位制订整改方案,并采取“关、停、改、搬、防”等有效措施,加快进行整改。整治完毕后,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对“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情况进行自查验收。各市要组织对所属县(市、区)整治工作进行抽查。省公安消防部门要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对各地特别是重点地区的整治工作进行督查。公安、消防、发改、安监、建设、规划、工商、国土资源、房管、城市管理等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加强监督检查,防止产生新的“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
  (五)继续开展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整治。各县(市、区)政府要统一组织公安、消防、建设、安监、电力、城市管理等部门,联合开展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重点范围是用于生产经营单位员工居住(3人以上)且火灾隐患突出的出租房,以及为劳动密集型企业配套的员工集体宿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要积极组织治安巡防队、安全监管站等基层单位和村(居)委会,并充分发挥流动人口专管员、协管员等队伍的作用,全面排查辖区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隐患。对居住出租房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或承租人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公安、消防、建设、房管、工商、电力、安监、规划、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依法开展综合整治,严厉打击租赁双方的违法行为。各县(市、区)政府要对本地区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进行抽查验收,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检查验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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