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规范实施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进一步扩大听证范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听证,规范听证程序。根据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科学、合理地划定听证代表范围、分配听证代表名额,并向社会公布。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听证一律公开举行。提前告知听证代表拟做出行政决策的基本内容,并保证听证参加人享有平等、充分的质证权和辩论权。吸收、采纳听证代表提出各种合理意见、建议的情况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市法制局负责,市府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局协助,市直各单位配合)
4、建立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凡是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重点是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要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风险评估的,一律不得作出决策。(市府办公室负责,市发展改革局协助,市直各单位配合,2011年12月前完成制度建设)
5、强化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各级政府法制机构承担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职责,要完善合法性审查的程序和机制。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在集体讨论决定前交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不得做出决策。(市法制局负责,市直各单位配合)
6、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价制度。各级政府要指定承担重大决策实施后评价的组织机构,具体承担重大决策实施后的评价工作,采取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实施的效果,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并出具书面报告给决策机关。决策机关要根据意见和建议及时调整、完善有关决策。(市府办公室负责,市直各单位配合,2011年12月前完成制度建设)
7、建立重大行政决策问责制度。对超越权限、违反决策程序、应当听证而未听证、未经风险评估、未经集体讨论、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做出决策造成重大损失的,或依法应当做出决策而不做出决策,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按有关规定问责。(市监察局负责,市直各单位配合,2011年12月前完成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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