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落实源头管理和溯源制度。落实本市地产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按照相关规定,推行入沪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落实批发市场猪肉、牛羊肉、养殖类水产品、蔬菜等经营的产销对接机制,在市商务部门和农业部门指导监督下,与生产供应基地签订购销合同;肉品、乳品、水产品、蔬菜等生产经营者应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建立溯源系统,落实食品溯源相关工作。严防在食品生产、运输、销售、使用等环节中发生违法添加行为。
(六)落实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并按照有关规定如实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申报备案;严禁添加非食用物质及滥用食品添加剂。
(七)落实供应商实地查验制度。本市连锁超市母体企业应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易腐败变质、直接入口食品、食品添加剂供应商的生产加工场所进行实地查验。对生产条件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食品生产者,应及时终止其供货资格;对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八)落实变质和过期食品销毁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完善并严格落实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食品、食品添加剂的销毁制度,对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采用染色、毁形等措施予以销毁,不得使上述食品退回供应商;食品生产者不得将回收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再作为原料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做好销毁记录,内容包括销毁的品种和数量、销毁的原因、销毁的方式、执行责任人等,销毁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九)落实标签标识相关规定。生产经营和使用食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应严格执行有关标签、说明书及相关标识的规定。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储存、销售按照法律规定标明相关内容,严禁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以及违法宣传等行为。
(十)推行临近保质期食品消费提示制度。鼓励本市连锁超市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的消费提示制度,将临近保质期食品在销售场所集中陈列出售,或者向消费者作出醒目的提示和告知,并不得退回供应商。
二、加强综合协调,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界面
(十一)加强综合协调。在建立完善市、区县两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的同时,落实各项工作的保障措施,切实做实基层、重心下沉,确保食品安全全程监管、无缝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