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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交易中心收费标准的通知

  五、各地土地交易中心应按规定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收费项目和标准,照章纳税,自觉接受社会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乌鲁木齐市土地交易中心收费标准按我委《关于乌鲁木齐市土地交易中心收费标准的批复》(新发改医价【2010】836号)执行。

  七、本文自2010年8月15日起执行。

  附件:
  土地交易收费费率表

交易类型

计费基数

金 额(万元)

费 率

交费主体   

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拍、挂)

土地使用权转让(非住宅、别墅)

 

 

交易额

100以下(含100)

2%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受让方承担

 

土地使用权转让、交易双方各承担50%

100―500(含500)

1.5%

500-1000(含1000)

0.8%

1000-5000(含5000)

0.6%

5000以上

0.4%

 

土地使用权抵押(非住宅、

别墅)

 

 

 

抵押额

100以下(含100)

0.8‰

 

100-500(含500)

0.6‰

 

 

抵押人

500-1000(含1000)

0.4‰

1000-2000(含2000)

0.2‰

2000-5000(含5000)

0.1‰

5000以上

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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