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
(济政办发〔2011〕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一年六月十日
济南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行为,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制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山东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省政府令第220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指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
第三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辖区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二)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法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支持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三)制止纠正内部审计不合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四)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机制;
(五)考核、评价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对内部审计完成的审计项目有重点地进行质量检查和评估;
(六)总结推广内部审计先进经验,对内部审计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七)维护内部审计人员正当合法权益,发现单位负责人或者被审计单位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的,应及时制止,并对其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提请该单位的上级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八)指导、监督和管理内部审计(师)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