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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医疗废物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市安监局组织对全市生产和使用聚烯烃类原料的塑料制品企业开展专项检查,对生产和使用聚烯烃类原料的塑料制品企业利用医疗塑料废弃物进行再加工等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查处,并督促限期整改到位。

  市质监部门负责对全市塑料制品生产企业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查处企业生产原材料、进货单据、仓库和生产现场是否有不符合要求的生产用原材料和违法行为。

  市工商局负责对全市塑料加工点开展专项排查,坚决取缔无照从事塑料加工点。

  市公安局配合做好各相关部门对全市医疗废物的专项检查,依法打击医疗废物处置中的不法行为。

  各辖市、区政府组织对所管辖的医疗卫生机构(含辖市、区发证的民营医疗机构和一级以下医疗机构,包括门诊部、诊所、卫生室、医务室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生产和使用聚烯烃类原料的塑料制品企业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处置等是否规范,重点检查生产和使用聚烯烃类原料的塑料制品企业利用是否使用医疗塑料废弃物进行再加工等生产经营活动,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督促限期整改到位。

  各辖市、区政府及市各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制订各自的行动方案,确保专项行动有序开展;同时,市卫生、环保部门要组织对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情况进行联合抽查,市质监部门要会同安监、工商部门组织对全市生产和使用聚烯烃类原料的塑料制品企业和塑料制品生产企业进行联合抽查,进一步形成整治合力。

  三、时间安排

  (一)专项检查阶段:2011年4月下旬至5月20日;

  (二)落实整治阶段:2011年5月底前;

  (三)联合抽查阶段:6月上旬;

  (四)总结验收阶段:6月中下旬。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杭永宝为组长,市卫生局胡丹副局长、市环保局祝正庆副局长为副组长的医疗废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及各辖市、区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电话:85682775)。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各成员单位要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专项行动工作进展情况,领导小组定期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通报进展情况,协商解决整治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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