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生态市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淮政办发〔2011〕6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淮安市生态市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希认真对照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五月六日
淮安市生态市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生态市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推进我市生态市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生态市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生态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安排专项用于生态市建设的资金。
二、预算每年安排不少于3000万元。
三、生态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项目补助
1.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工程;
2.农村生活垃圾压缩式中转站工程;
3.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
4.市重点生态环境规划、建设、治理及展示工程。
(二)工作奖励
1.按计划创建成国家级生态县、国家级生态乡镇的县(区)和乡镇;
2.完成生态市建设工作年度目标任务的县(区)和市级有关部门;
3.对生态创建创新或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四、生态专项资金使用条件
(一)申报项目补助资金的应当符合生态市、生态县(区)建设规划,已纳入生态市建设相关专项计划管理,且地方配套资金已落实。
(二)创建国家级生态县(区)、国家级生态乡镇的必须取得国家环保部正式命名(认可)文件后方可申请奖励。
五、补助类项目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一)乡镇于每年5月或11月向县(区)生态办提出申请,报送申报材料。
(二)县(区)生态办会同县(区)财政部门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推荐意见,联合正式行文连同申报材料各一套分别报送市生态办、市财政局。
(三)市生态办组织审查小组结合当年生态市建设工作重点和实际情况,进行书面审查和必要的现场抽查,对符合要求的项目提出项目审查意见及资金安排初步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