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的通知
(郑政[2011]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六月一日
郑州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建设行为,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有效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根据《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郑政[2011]28号)精神,结合郑州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配建,是指依据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将保障性住房建设纳入拟出让的商品住房项目土地规划、出让条件,与商品住房项目同步备案(立项)、同步设计、优先建设、优先验收。
配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由商品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统一组织建设,商品住房用地项目配建比例按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的10%确定;商业、商品住房混合用地项目配建比例按住宅总建筑面积的10%确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项目配建比例按地上总建筑面积的10%确定。
第三条 市住房保障局负责对配建保障性住房的类型、面积、户型、层数、建设位置等指标的认定,配建合同的签订及建成后的房屋接收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城建、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保障性住房配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