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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市规划局在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及商业、住宅混合建设用地出让前应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商品住房建设的总面积。

  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局在办理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出让前置条件时,根据全年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市规划局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核发的规划条件,市国土资源局出具土地出让建议价、划拨土地权益价和市物价局提供的保障性住房回购基准价格,提出配建保障性住房类型、套数、建筑面积、套型建筑面积、建设标准,建成后的回购、供应方式以及回购、销售价格等约束性内容。

  商品住房项目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属于城市“三环”以内的,由政府组织回购后作为永久性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属于城市“三环”以外的,开发企业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郑政文[2010]212号)有关管理规定实施经营5年后,由市住房保障局依据区域实际需求确定由政府按回购价格优先实施回购,或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向符合条件的家庭供应。

  第六条 不宜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商品住房项目,开发企业愿意缴纳易地移建款的,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以向市政府缴纳保障性住房异地移建款的方式进行置换,每平方米易地移建款的缴纳标准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度同类型、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销售价格。易地移建款全部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缴纳易地移建款的,配建比例须根据基准地价的变化实施分级放大。

  土地用途属商品住宅或住宅兼容商业,土地基准地价为1级的,配建比例放大2.4倍;土地基准地价为2级的,配建比例放大1.8倍;土地基准地价为3级的,配建比例放大1.4倍;4级以下(含4级)配建比例不变。

  土地用途属商业兼容住宅,土地基准地价为1级的,配建比例放大3倍;土地基准地价为2级的,配建比例放大2.3倍;土地基准地价为3级的,配建比例放大1.7倍;4级以下(含4级)配建比例不变。

  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局在出让商品住房建设用地时,应将配建保障性住房的约束性指标纳入供地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告。出让完成后将配建指标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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