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单套廉租住房的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单套经济适用住房的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三环以内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三环以外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保障性住房的设计应在面积控制标准范围内合理布局,功能齐全,满足住房对采光、隔声、节能、通风和公共卫生的要求。
第十四条 配建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应当进行简装修,达到入住即可使用条件,即卧室、厨房、卫生间等配套设施齐全,门窗安装到位,水、电、气、有线电视、通讯等设施设备安装到位。保障性住房室外装饰应与同一开发项目商品住房一致。
保障性住房设计方案及图纸(包括室内简装)应按《保障性住房配建合同》约定的程序实施,并作为验收的依据。
第十五条 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优惠政策。配建保障性住房对应的土地面积免缴土地出让金,享受划拨价供应,并按规定办理相应的房屋所有权证,同时标注“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字样。经市政府批准不宜配建保障性住房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的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配建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由市住房保障局按《保障性住房配建合同》的约定接收,并登记确权,按照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相关政策进行配租。
第十七条 保障性住房交付使用后,日常物业管理纳入所在小区统一管理。开发建设单位对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按规定承担保修责任。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管理、维护责任。共用部位专项维修资金按照有规定进行列支。物业费按相关规定收取。
第十八条 开发企业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经营5年后,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向符合条件的家庭供应的,销售价格按照《保障性住房配建合同》约定的回购基准价格加上房屋装修费用,充分考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房屋折旧等因素进行综合确定,并报市物价部门核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