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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单套廉租住房的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单套经济适用住房的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三环以内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三环以外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保障性住房的设计应在面积控制标准范围内合理布局,功能齐全,满足住房对采光、隔声、节能、通风和公共卫生的要求。

  第十四条 配建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应当进行简装修,达到入住即可使用条件,即卧室、厨房、卫生间等配套设施齐全,门窗安装到位,水、电、气、有线电视、通讯等设施设备安装到位。保障性住房室外装饰应与同一开发项目商品住房一致。

  保障性住房设计方案及图纸(包括室内简装)应按《保障性住房配建合同》约定的程序实施,并作为验收的依据。

  第十五条 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优惠政策。配建保障性住房对应的土地面积免缴土地出让金,享受划拨价供应,并按规定办理相应的房屋所有权证,同时标注“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字样。经市政府批准不宜配建保障性住房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的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配建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由市住房保障局按《保障性住房配建合同》的约定接收,并登记确权,按照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相关政策进行配租。

  第十七条 保障性住房交付使用后,日常物业管理纳入所在小区统一管理。开发建设单位对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按规定承担保修责任。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管理、维护责任。共用部位专项维修资金按照有规定进行列支。物业费按相关规定收取。

  第十八条 开发企业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经营5年后,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向符合条件的家庭供应的,销售价格按照《保障性住房配建合同》约定的回购基准价格加上房屋装修费用,充分考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房屋折旧等因素进行综合确定,并报市物价部门核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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