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
(闽建房[2011]4号)
各设区市房管局(建设局)、物价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
为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建房〔2011〕68号),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切实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实施备案管理,是相关主管部门掌握房地产经纪机构情况及有效地实施监管的重要措施。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工商登记所在地的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取得统一格式的《福建省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
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已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注册资本、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及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等信息向社会公布,供房地产交易当事人选择,并通过搭建信息平台、发布风险提示等方式,引导当事人委托已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相关业务,并将机构备案相关情况及时通知所在地房屋登记机构。对未经备案的机构和未注册的房地产经纪人员代理的业务申请,房地产交易与登记、租赁、抵押等业务部门应不予受理。
二、强化房地产经纪人员管理
实行房地产经纪人和经纪人协理持证上岗和全省统一标牌并挂牌执业制度。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要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行业管理规定和职业道德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要推广使用原省建设厅、工商局制定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和存量房买卖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房地产经纪机构要严格执行交易资金监管制度,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收代付交易资金的,应当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交易资金,不得向买卖(交易)双方收取交易资金监管费等名目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