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未完成乙脑疫苗基础免疫或加强免疫的新生,补种乙脑减毒活疫苗1针,涉及到多针次疫苗漏种的儿童,在首次接种后,按计划免疫程序进行后续补种。
7、未完成流脑疫苗基础免疫或加强免疫的新生,补种流脑A+C疫苗1针,涉及到多针次疫苗漏种的儿童,在首次接种后,按计划免疫程序进行后续补种。
8、甲肝疫苗只针对2006年11月1日以后出生的儿童开展查漏补种。
9、用二类疫苗替代一类疫苗补种时,应以儿童家长或监护人自愿为原则。
五、加强领导与督查
(一)加强部门协作,明确职责
各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要遵循“常态管理、部门分工、分级负责、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建立长效的合作机制,加强入托、入学(转学)新生预防接种证查验和疫苗补种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制定可行的工作方案、管理制度及培训计划,并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无证和漏种儿童补证、补种工作的领导、监督和管理;加强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落实培训、补证、补种以及疫苗使用管理等工作情况的督导检查;加强与教育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将依法查验预防接种证制度纳入儿童入托、入学报名程序,建立入托、入学新生预防接种证查验和疫苗补种的管理制度;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落实有关培训、补证、补种等工作。
(二)加大宣传,提高认识
各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宣传,依照各自的职责制定宣传计划,通过宣传增进儿童及家长自觉接受预防接种意识,形成全社会重视、关心儿童预防接种工作的良好环境。
(三)加强培训,提高业务素质
各级疾控机构要认真做好宣传与培训,确保辖区内各类托幼机构和学校、各预防接种单位参与查验的工作人员培训到位、理解到位。培训内容应包括:纳入江苏省扩大儿童免疫规划疫苗的种类及其免疫程序、预防接种证查验、登记报表填写、查验结果报告(包括报告机构、时限、内容等)、漏种儿童补种等。
(四)督导和评价
各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入托、入学(转学)儿童预防接种查验证和疫苗补种工作的督查。卫生、教育两部门可联合组成检查组,对各部门所承担的职责、工作内容、部门协调、日常管理、接种证查验、疫苗补种、信息报告等工作情况进行巡回检查,发现问题,认真予以解决。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对查验接种证和疫苗补种工作的整个过程进行督导,组织业务人员,对辖区所有的托幼机构、学校进行2次督查,并及时将督导结果上报同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及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