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进一步放宽服务业准入领域。加快清理各种政策制约和体制障碍,合理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和范围,积极鼓励和引导民营经济兴办服务企业,努力形成多种所有制平等准入、竞相发展的良好局面。对法律、行政法规未做规定的服务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各级审批机关一律不得增加其他前置许可项目。加大垄断行业改革,加快投资主体多元化。积极推进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引入竞争机制,逐步放开经营市场和作业市场,探索推行特许经营制度,实现服务业投资和经营主体多元化。
2.实施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好国家和我省对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服务业从第二产业中分离,对分离服务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按规定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新设立的物流企业、文化创意类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按规定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加大对自主创新、节能减排、资源节约利用等方面服务业的税收优惠落实。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加大土地政策扶持力度。统筹服务业用地,合理确定用地规模、布局和范围。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分配,对省政府确定的重点服务业集聚区和列入省规划的服务业重大项目予以优先安排。对通过旧城区改造、城区企业搬迁、关停淘汰落后产能腾出的土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优先用于服务业发展。对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建设用地资源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和高端服务业的,可暂时不变更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各地收储及依法处置的闲置土地、“退二进三”腾出的土地,优先为现代服务业项目提供。对利用存量土地建设的服务业项目,依据有关政策优先办理建设用地、供地手续。开发区内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实行与工业企业同等的用地政策,土地招拍挂出让前根据具体项目的实际用途确定底价。
4.加大金融政策扶持力度。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对服务企业予以信贷支持,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加快开发适应服务企业需要的金融产品。银行在独立审贷基础上,积极与政府投资相配合,为发展潜力大、信誉度高、符合贷款条件的服务业企业及项目提供信贷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企业通过发行债券、上市等方式,扩大直接融资规模。进一步加快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积极搭建中小企业融资平台,鼓励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支持中小服务企业开展业务。加大对新设立、新迁入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创新的奖励力度。
5.落实引导服务消费政策。完善收入分配政策,落实最低工资制度,促进企业在提高效益的基础上提高职工工资,通过多种渠道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城乡居民的消费能力。继续实施并完善家电下乡、摩托车下乡政策,适时扩大和增加补贴范围和家电品种;鼓励和发展网上购物、预付费储值卡消费等新兴消费方式,简化交易手续,降低交易成本;进一步扩大消费信贷规模和品种,推动信用消费发展;加大对服务业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扩大农村基础设施的覆盖面。
6.促进生产性服务业从制造业企业中剥离。鼓励制造业企业面向市场剥离研发、设计、物流、营销、配套服务等环节,改变企业“大而全”、“小而全”的生产组织体系,促进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发展壮大。扶持开放式的制造业研发设计服务体系建设,支持面向制造业的研发、设计、信息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7.加大服务业投入力度。统筹使用省级各类财政扶持资金,扩充和建立省、市(县)两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引导外资和民间资本投入服务业领域。发挥项目带动作用,加强对重点领域发展、重大项目建设、新型业态谋划和培育、集聚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省级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的支持。市(县)服务业引导资金要加强对特色服务产业和以服务经济为主的特色县城镇的支持。
8.落实服务业人才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用人单位、个人投资服务业人才资源开发。制定实施《百名现代服务业高端人才开发计划》,加强服务业重点领域领军人物和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注重选配熟悉服务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的人才充实各级政府班子。大力开展服务业技能型人才培训工程,加快提升服务业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省人才开发基金和省人才开发专项资金向服务业倾斜,支持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校有计划地设置服务业相关专业,选派一定数量的生产性服务业优秀人才纳入每年的高层次人才出国培训资助计划。大力吸引海外高层次服务业人才来我省创业兴业,对国内外服务业高层次人才来吉林工作,采取户口迁移自由、来去自由的流动方式,人员编制、工资收入分配等按国家和省对高层次人才的激励政策执行,建立高层次服务业人才信息库和人才需求信息发布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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