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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3.社区管理服务机构的职责。

  (1)宣传贯彻党和政府有关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

  (2)建立健全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信息库,做好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办理每年一次领取养老金资格年审工作。

  (3)开展社会保险待遇业务内容的查询服务,解释相关政策,协助代办退休人员社会医疗保险的有关手续和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丧葬费、遗属抚恤费申领等。

  (4)协助相关部门组织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过好组织生活,开展政治学习,加强思想政治工作。

  (5)协调帮助残疾、伤病等退休人员就近就医,为孤寡退休人员进入养老机构提供帮助。协助社区居委组织退休人员开展文化体育活动;会同社区居委做好孤寡、残疾、伤病等退休人员的探访、慰问。

  (二)建立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工作机制。

  1.新增企业退休人员移交。从本工作方案实施之日起,凡企业新申办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含个人申办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企业退休人员),除提供办理退休申请资料外,还需提交企业退休人员户籍所属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站)签发的《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证明》(附件1,简称《移交证明》)。

  2.已享受养老待遇的企业退休人员移交。本工作方案实施前已办理退休且享受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按以下程序办理。

  (1)2011年5月底前,由各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企业退休人员户籍所属镇(街道)分别建立数据库,移交相应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站)。

  (2)从2011年起,企业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年审全面交由各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站)负责。2011年6月底前,企业退休人员在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年审的同时,由本人到户籍所属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站)办理移交社区管理手续。

  (三)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手续。

  1.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由企业或由企业委托职工本人(灵活就业人员直接由其本人)到退休人员户籍所属劳动保障事务所(站)办理,并填写《江门市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会管理登记表》(附件2,以下简称《登记表》,可在江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办理移交社区管理手续时,应提供企业退休人员户口簿、身份证、小一寸免冠照片3张。已退休的,还应提供本人的《退休证》。

  2.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站)收到企业退休人员完备资料,经审核确认后,应向移交社区申请人发放《移交证明》和《联系卡》(附件3)。

  3.由企业办理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的,应与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站)签订《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服务协议书》(附件4,简称《协议书》),并将其人事档案随同转由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站)接收管理。有条件的市、区也可将退休人员的档案资料由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集中统一管理。党员退休人员的组织关系转由镇(街道)党组织管理。

  4.移交社区管理企业退休人员户籍发生变动的,由本人持《联系卡》和小一寸免冠照片3张到新户籍所属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站)办理社区管理变更登记手续,重新申领《联系卡》。原个人档案资料由相关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站)办理移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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