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大投入,保障社区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经费。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社区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投入,确保社区管理服务工作正常开展。各级财政要按照当地移交社区管理企业退休人员的实际人数,按不低于每人每年100元补助标准,将社区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当地的年度财政预算。本制度实施后,企业或个人不再缴交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费用,各级财政可根据未交费实际人数拨付管理工作经费。管理工作经费主要用于租用场地、聘请工作人员、组织退休人员开展活动、慰问病残退休人员等开支。补助标准每两年调整一次,由各市、区确定具体补助补贴标准报江门市政府备案后执行。市本级和蓬江、江海、新会三区按财税分成比例分担。
(五)统一企业退休人员社区管理信息系统。
全市统一开发企业退休人员社区管理系统,建立统一数据库,进一步完善管理服务功能,以满足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需求服务。
四、基本要求
(一)充分认识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一项民生工程。各市、区政府,市各有关部门要从执政为民、改善民生的角度,充分认识加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切实把企业退休人员社区化管理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二)密切协作,共同推进。
各市、区政府,市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建立服务工作联动制度,指定服务机构,公开办事程序,密切协作,共同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同时,借鉴和推广先进地区经验做法,大胆创新服务,努力为企业退休人员提供更加方便快捷、优质满意的服务。
(三)加大宣传,引导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
各市、区政府要大力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通过多渠道、多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政策、措施、办理程序等活动,把解决思想认识与解决实际困难结合起来,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引导企业退休人员主动接受社会化管理服务。鼓励企业继续协助参与做好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后的工作,尽可能提供企业原有的退休人员活动设施和场所,为退休人员开展各种形式的文体活动提供便利。
(四)建立考核通报制度。
从2011年起,各市、区政府需于每月5日前将本地区《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工作进展情况表》(附件5)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联系人:梁炳宜,联系电话:3935220,传真:3935220),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每季度通报各市、区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工作进展情况。市政府根据工作进展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督查督办,确保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全面实现社会化管理的工作目标。
五、其他事项
本方案从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证明
2.江门市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会管理登记表
3.联系卡
4.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服务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