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机管局等七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公共机构节能监察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1〕24号)
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机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科委、市文广影视局、市卫生局、市体育局制订的《上海市公共机构节能监察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上海市公共机构节能监察办法(试行)
第一条 (监察目的)
为规范本市公共机构节能监察工作,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进一步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察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机构的节能监察工作。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 (监察体制)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和区、县节能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机关事务行政管理部门在同级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级国家机关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协调、推进、指导本级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共机构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
上海市节能监察中心(以下简称“市节能监察中心”)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市公共机构节能监察工作。
第四条 (监察方式)
公共机构节能监察主要方式:
(一)自查
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机关事务行政管理部门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共机构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节能法规、规章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定期组织相关各级公共机构开展节能自查。自查结果应报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