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日常监察
由市节能监察中心依照法规规定,授权行使对本市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开展日常监察和监察行政处罚。监察结果应按规定予以公布;被监察公共机构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监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按规定报市节能监察中心和同级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机关事务行政管理部门、被监察公共机构上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专项监察
市节能监察中心根据市和区、县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机关事务行政管理部门或公共机构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以及社会投诉举报案源,对公共机构实施专项监察,监察结果应按规定回复专项监察提出人;被监察公共机构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专项监察事项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市节能监察中心和同级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机关事务行政管理部门、被监察公共机构上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对涉及社会投诉举报的,市节能监察中心应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专项监察提出人。
第五条 (监察形式)
本市公共机构节能监察,采取现场监察为主、书面监察为辅的形式。
(一)现场监察
市节能监察中心提前3个工作日,将《节能监察通知书》送达被监察公共机构,告知其实施监察的依据、时间、内容及被监察对象应配合准备的事项,并在约定日期,由市节能监察中心按照现场监察程序组织实施并撰写监察结果报告。
(二)书面监察
市节能监察中心书面函告被监察公共机构,告知其实施监察的依据、内容及有关要求,由被监察公共机构按函告组织自行检查,自查情况以报告形式函报市节能监察中心,并由节能监察中心核查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依法据实出具监察结果报告。
第六条 (监察内容)
本市公共机构节能监察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年度节能目标实施情况。
(二)节能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主要包括:
1.公共机构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度落实情况。公共机构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健全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
2.公共机构能源消费计量制度落实情况。公共机构按国家及本市相关要求,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监测,建立健全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制度。
3.公共机构能源消费统计制度落实情况。公共机构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