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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猪感染甲型H1N1流感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受威胁区: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公里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

  2、封锁

  由疫情发生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人民政府在接到封锁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对疫区进行封锁: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必要时,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监督检查站,执行对生猪及其产品的监督检查任务。

  跨行政区域发生疫情的,由共同上一级兽医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发布封锁令,对疫区进行封锁。

  3、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1)扑杀所有的生猪,销毁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

  (2)对生猪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3)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进行彻底消毒。

  (4)出入人员、车辆和相关设施要进行消毒。

  (5)禁止无关人员与生猪密切接触。

  4、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1) 必要时,经专家评估,可扑杀疫区内所有生猪,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销毁相应的生猪产品。

  (2)禁止生猪进出疫区及生猪产品运出疫区。

  (3)对生猪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4)对所有与生猪接触过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进行彻底消毒。

  (5)禁止无关人员与生猪密切接触。

  (6)必要时可使用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批准的甲型H1N1流感疫苗进行紧急免疫。

  5、受威胁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1)对所有生猪开展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2)关闭疫点及周边13公里区域内所有生猪交易市场和生猪定点屠宰场。

  (3)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疫源分析与追踪调查。追踪疫点内在发病期间及发病前7天内售出的所有生猪及其产品。

  (4)防止无关人员与生猪近距离接触。

  (5)必要时可使用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批准的甲型H1N1流感疫苗进行紧急免疫。

  6、解除封锁

  (1)解除封锁的条件

  疫点、疫区内所有生猪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完毕21天以上,监测未出现新的传染源;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完成相关场所和物品终末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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