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厂办大集体企业(以下简称欠费企业),有足额缴费能力的,其资金应首先用于补缴企业欠费,职工个人欠费部分由职工个人一次性足额补缴。
(二)欠费企业一次性足额补缴确有困难的,经企业申报,企业主管部门确认,国资委界定,社保经办机构审核,人社、财政部门批准(以下简称经相关部门认定),除企业欠费中应划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外,可一次性补缴50%以上,职工个人欠费部分由职工个人一次性足额补缴,其余部分由同级政府承债。
(三)欠费企业确无能力补缴欠费的,由企业申报,经相关部门认定后,其职工可从欠费之日起,按照个体劳动者政策补缴养老保险费,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四)欠费企业的漏保职工,从本人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时间算起,由企业和个人按各年度缴费比例补缴欠费;企业确无能力补缴欠费的,漏保职工可从本人应参保之月起,按照个体劳动者政策补缴养老保险费,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五)未参保厂办大集体企业,不再纳入企业缴费。其在职职工可按个体劳动者政策,从本人应参保时间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六)企业确无能力补缴欠费(包括未参保企业),其在职职工(包括截止2010年底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代企业补缴欠费或按规定以个体劳动者身份缴纳养老保险费到2010年底的,政府给予每人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最高不超过4000元。
其中,上述在职职工和已退休人员缴费额度大于或等于8000元的,政府给予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4000元,缴费额度小于8000元的,按其实际缴费额度的50%,政府给予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
在职职工和已达到退休年龄人员确无能力补缴养老保险费的,经审核确认后按相关规定政府给予贷款贴息。
(七)企业确无能力补缴欠费,2011年1月1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也可按《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试行)》(吉政办发〔2009〕57号)文件规定参保;未参保企业,2011年1月1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应按《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试行)》(吉政办发〔2009〕57号)文件规定参保。上述参保人员比照第(六)条办法和标准,政府给予每人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
(八)厂办大集体企业和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欠费缓收滞纳金;职工按照个体劳动者政策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原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本方案下发前已办理参保缴费职工不能重新按此政策计算缴费;参加我市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的企业和职工,可按规定享受企业欠费政府承债或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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