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职责分工
(一)各区、县(市)政府依法履行消防工作领导职责。
各区、县(市)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负责。政府主要领导作为本地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其他领导分线负责。具体职责如下:
1.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委员会制度,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和分工;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消防工作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健全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城市社区建设内容,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和装备建设,完善社会消防保障体系,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提升村(居)消防工作水平。
3.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4.加强消防组织建设和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
5.组织开展重点防火时期、重大节假日和重大活动的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和整治工作。
6.定期对消防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及时整改和消除重大火灾隐患。
(二)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
各职能部门、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消防责任制,将消防安全工作与日常工作同步部署、同步检查、同步落实、同步考评,其行政负责人对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监管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具体职责如下:
1.发改部门负责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协助做好重大项目的前期消防工作和建设管理工作,并将相关消防要求纳入建设项目核准内容。
2.经委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工业企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开展消防演练、培训、宣传,排查消防安全隐患,规范消防安全行为。
3.贸易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商贸企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开展消防演练、培训、宣传,排查消防安全隐患,规范消防安全行为。
4.农村工作部门负责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内容,指导并督促农村消防工作的落实。
5.教育部门负责将消防教育列入国民教育计划,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课程,督促学校开展消防演练和培训;排查所属学校、幼儿园等场所的消防安全隐患,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消防审查通过的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培训单位不得批准开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