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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消防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负责。其行政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地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其他负责人分线负责。具体职责如下:
  1.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落实消防工作措施,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排查并整治本地区居住出租房、“三合一”企业等火灾易发场所的消防安全隐患,对拒不整改火灾隐患或存在较严重火灾隐患且一时难以整改的场所,牵头开展联合执法,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
  2.依法组织编制并实施消防规划、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3.建立社会消防组织,提高火灾自防自救能力。
  4.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督促指导所辖村(居)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5.按照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部署,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四)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1.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
  2.协助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排摸、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3.建立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4.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火灾扑救、人员疏散、火灾现场保护和火灾事故处理工作。
  (五)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依法履行消防监管和灭火救援职责。
  1.认真开展消防监督抽查,对检查发现或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函告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业主的法律责任。
  2.加强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易发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管,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对拒不整改或未按期整改且不具备安全营业条件的责任单位,及时函告相关审批或主管部门吊销相关证照。
  3.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对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4.负责使用领域消防产品的监督检查,推广应用消防新技术、新产品。
  5.组织开展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消防安全技术、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和咨询服务,提高全社会的消防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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