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负责。其行政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地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其他负责人分线负责。具体职责如下:
1.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落实消防工作措施,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排查并整治本地区居住出租房、“三合一”企业等火灾易发场所的消防安全隐患,对拒不整改火灾隐患或存在较严重火灾隐患且一时难以整改的场所,牵头开展联合执法,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
2.依法组织编制并实施消防规划、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3.建立社会消防组织,提高火灾自防自救能力。
4.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督促指导所辖村(居)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5.按照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部署,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四)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1.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
2.协助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排摸、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3.建立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4.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火灾扑救、人员疏散、火灾现场保护和火灾事故处理工作。
(五)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依法履行消防监管和灭火救援职责。
1.认真开展消防监督抽查,对检查发现或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函告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业主的法律责任。
2.加强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易发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管,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对拒不整改或未按期整改且不具备安全营业条件的责任单位,及时函告相关审批或主管部门吊销相关证照。
3.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对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4.负责使用领域消防产品的监督检查,推广应用消防新技术、新产品。
5.组织开展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消防安全技术、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和咨询服务,提高全社会的消防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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