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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化工行业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地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结合本地实际,成立专项整治工作机构,制定专项整治方案,落实专项整治经费,认真部署,扎实推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组织,周密安排,详细制订本单位及所属企业和单位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全面开展自查自整,做到全员、全过程、全覆盖,确保查隐患不留死角,抓整治不留情面,建机制不留空档。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按照“五到位”原则进行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措施和应急预案,限时完成整改。停产企业不得以停代整,躲避专项整治。试生产企业也要按照正常生产企业的要求,认真开展专项整治。

  (二)严格检查,落实责任。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各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采取相应整治措施。属于应当关闭和停产整顿的,要依据相关标准实施关闭和停产措施;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的,要下达整改指令书,限期整改到位。各级检查工作组要将检查结果形成书面意见反馈告知被检查单位,发现重大事故隐患要向上级部门报告,并责成当地人民政府督办。发现非法违法行为,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应及时移交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断然措施予以关停。

  对于企业自查自整不认真、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安全管理不到位或弄虚作假的,除对企业通报批评外,对现有安全许可从严审批,对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许可实行限批,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依照上限予以处罚。对专项整治开展不力的市、县和有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照管理权限,由上级政府或部门对其主要领导进行约谈。

  (三)采取措施,确保实效。各地人民政府要按照专项整治要求,积极推进周边人员密集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对所有安全防护距离不足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都要制订搬迁或关停计划并抓紧落实。对于企业周边严重不符合安全距离的,要列为重大安全隐患,责令停产整顿,限期完成企业或周边居民搬迁整治工作,消除安全隐患。搬迁工作可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部分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严重不足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搬迁和整治的通知》(晋政办发〔2006〕65号)的有关政策执行。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内部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进行彻底普查和检验,认真汲取近年来化工事故教训,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要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运输企业的本质安全水平,加强对驾驶员、押运人员的管理,防范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要聘请专家参与检查,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和各类隐患的治理提出客观准确的处置意见,提高隐患整治的质量。各级安监部门在许可审查中,要把企业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作为重要的审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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