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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震局关于开展防震减灾示范城市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震局关于开展防震减灾示范城市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粤办函〔2011〕318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省地震局《关于开展防震减灾示范城市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地震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六月七日

关于开展防震减灾示范城市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
(省地震局)

  城市是人口等要素高度集中的地区。做好城市防震减灾工作,事关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国发〔2010〕18号)精神,根据全面提高我省城市综合防御能力和抗震安全度的需要,从2011年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防震减灾示范城市创建活动。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主导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创建工作,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全民参与”的创建格局。通过积极创建、自愿申报防震减灾示范城市,在我省建立起较为完善的监测预报、震灾预防、应急救援三大工作体系,全面提升城市对地震灾害的综合防御能力,使防震减灾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为建设幸福广东夯实防震减灾基础。

  二、创建范围、内容和标准

  防震减灾示范城市创建范围为地级以上市的城区。

  (一)建立较为完善的与防震减灾法规相配套的行政管理规定。

  (二)加强地震监测能力建设,建立健全与省地震监测系统相衔接的地震监测网点,依法加强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建立专群结合的群测群防机制。

  (三)加强地震灾害防御能力建设,建立起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机制,把抗震设防要求作为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和审批的必备内容;有计划地开展城乡建筑物(特别是中小学校、医院等人员较为密集的场所)抗震性能普查、鉴定和加固工作;从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等环节建立起对重大建设工程和生命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监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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