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级财政补助的费用;
(三)利息收入;
(四)社会捐赠;
(五)依法纳入医疗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四章 基金筹集
第七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包括个人缴费与各级财政补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4元,各级财政补助标准按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资金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6元。
第九条 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缴费(在校学生可以学校为单位缴费)。
(一)参保人需持户口薄、身份证等资料在每年的10月1日至11月30日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参保手续,一次性缴纳下一年度的医疗保险费。
以学校为单位参保的在校学生须由学校统一到社会保险部门办理参保手续。
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或续保手续的(新生儿、新落户居民除外),只能在下一年度办理参保或续保缴费手续。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一经缴费后,不予退费。
(二)对符合当地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员、五保户、军烈属、孤儿、纯二女结扎户,其居民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给予全额补助。其中省级财政补助25%、地方财政补助25%、当地城乡基本医疗救助金补助50%。每年度的补助金额由社会保险部门提出,报各级财政部门核定后按有关规定拨付。
(三)非本市户籍常驻人口可参照本规定,参加清远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其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和财政补助部分)由个人全额负担(学生除外)。
(四)各县(市、区)财政补助按照城乡居民户籍地予以补助。辖区内在校就读非本市户籍的学生,其财政补助部分按参保地由各级财政予以补助。
(五)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及其利息免征税、费。
第五章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条 参保人自缴费后的1月1日起在医保年度内享受相应的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未缴交年度医疗保险费的,自行停止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