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细则》的决定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
为提高行政效能,进一步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经研究,决定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细则》(新建建[2008]20号)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六条。
二、第七条修改为:州、市(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许可(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不含水利、交通、信息产业、铁路方面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审批;(二)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审批;(三)劳务分包序列资质审批;(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审批。
三、第十条 “申请本细则第五条至第七条所列建筑业企业资质”修改为“申请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所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第(一)项中“20日”修改为“7日”;第(二)项中“20日”修改为“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