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工作的通知
(鲁民函〔2010〕141号)
各基金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民政厅鲁财税〔2009〕25号文件精神,经会商省有关部门同意,现对做好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凡经鲁财税〔2009〕71号、104号文件确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且在2009年年度检查中被评定为“基本合格”以上等级的基金会,需提交申请报告和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于2010年7月15日前,分别向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民政厅提出申请。
二、首次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按照鲁财税〔2009〕25号文件的规定,填写《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表》(附后)及相关材料,于2010年7月15日前,分别向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民政厅提出申请。
三、省民政厅负责对基金会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核,省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对基金会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对符合条件的基金会,由省财政、税务、民政部门予以公布。
四、材料报送地点:
省财政厅法规税政处(济大路3号1215室)
联系电话:0531-82669724
省国税局所得税管理处(英雄山路155号1618室)
联系电话:0531-85656277
省地税局企业所得税处(济大路5号1314室)
联系电话:0531-82613623
省民政厅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南新街1号)
联系电话:0531-86921680
附件: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表
二○一○年七月九日
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表
单位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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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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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务主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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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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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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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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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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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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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工作人员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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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报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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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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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登记证书(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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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组织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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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审计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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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年检或评估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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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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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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