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 制革企业作业场所应设置的警示标识
警示标识是在作业场所设置的可以使劳动者对职业危害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标识、警示线、警示语句和文字。制革企业应在下列场所设置职业危害警示标识:
(一)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如涂饰车间、配料间、干洗间入口或显著位置,根据需要,设置“当心中毒”或者“当心有毒气体”警告标识,“戴防毒面具”、“穿防护服”、“注意通风”等指令标识,并设置黄色警示线,警示线设在作业场所外缘不少于30cm处。
使用甲醛等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在醒目位置设置《告知卡》,设红色警示线。
(二)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告标识和“戴防尘口罩”指令标识。
(三)在使用强酸、强碱等可能产生职业性灼伤和腐蚀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腐蚀”警告标识和“穿防护服”、“戴防护手套”、“穿防护鞋”等指令标识。
(四)产生噪声的作业场所,设置“噪声有害”和“戴护耳器”指令标识。
(五)在高温作业场所,设置“注意高温”警告标识。
(六)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化学品,产品包装、储存场所入口处和存放处设置醒目的相应警示标识和简明中文警示说明。
A.3 职业危害防治档案的主要内容
(一)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
(二)建设项目预评价、竣工验收评价及政府部门审查、验收批复文件等资料;
(三)政府执法部门执法检查时下达的监督意见书、责令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执法文件资料;
(四)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五)职业危害因素申报资料;
(六)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定期检测与评价资料;
(七)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修保养档案;
(八)个人防护用品使用维护档案;
(九)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十)职业健康培训教育资料,包括培训计划、培训时间和内容、培训人员名单、考核成绩等;
(十一)职业病病人档案;
(十二)各种设备、化学品中文说明书;
(十三)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有关资料。
A.4 制革企业各岗位应配置的个人防护用品
制革企业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应符合GB11651《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T18664《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GBZ/T195《有机溶剂作业场所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规范》的要求。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如防尘口罩、防毒面具等应有生产许可证标识(图1)和安全标志标识(图2)
图1 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略)
图2 安全标志标识(略)
(一)制革企业应在下列岗位为作业人员配备防尘口罩:铬鞣配料、染色配料、磨革、干削、剪毛等;
(二)制革企业应在下列岗位为作业人员配备防毒面具:涂饰配料、干洗等;
(三)制革企业应在下列岗位为作业人员配备防护服、耐酸碱手套、防腐蚀液护目镜和耐酸碱鞋:加酸、加碱等;
(四)制革企业应在下列岗位为作业人员配备耳塞或耳罩:打光、振荡等。
(五)制革企业应在下列岗位为作业人员配备防化学手套:配料、刷染、刷涂、揩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