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人民政府令
([2011]2号)
《唐山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已经2011年5月4日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5日起施行。
市长:陈国鹰
2011年6月3日
唐山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知名商标的认定工作,保护商标注册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名商标,是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在我市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依照本办法认定的注册商标。
知名商标以被核准的注册商标及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或者服务项目为限。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知名商标的认定、保护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知名商标的认定、保护和管理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和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知名商标的认定、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知名商标的认定
第五条 知名商标的认定遵循自愿申请,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知名商标的认定对象为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第七条 知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商标注册人为本市范围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
(二)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且自核准之日起使用期满二年;
(三)该商标所指商品质量优良、稳定,有良好的信誉,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四)该商标所指商品的销售额、纳税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同类商品中领先;
(五)该商标注册人有严格的商标使用、保护和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