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该商标注册人未发生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其它违反有关商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八条 知名商标实行集中认定,每年认定一次。
商标注册人认为其注册商标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可以向所在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第九条 申请认定知名商标,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或者资料:
(一)申请书;
(二)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有关证件或者复印件;
(三)市级以上有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出具的该商标所指商品质量的有关文件或者资料;
(四)市级以上有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出具的该商标所指商品近二年的销售额、纳税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同行业中位次的有关文件或者资料;
(五)商标的广告发布情况;
(六)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的有关资料;
(七)与商标知名度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知名商标认定申请之日起20 日内审核完毕。对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荐; 对认为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不予推荐, 退回认定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知名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不予推荐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 日内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 日内作出复核决定。申请理由成立的, 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受理认定申请;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 不予受理, 并书面说明理由。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十二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的知名商标认定申请后,应当在30 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调查、审核, 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认定条件的, 提交知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知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设立, 负责知名商标的评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