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金融办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金融办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苏府〔2011〕10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市金融办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五月九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

  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建设“一个中心、五个集聚区”金融工作总体要求,为加大资本市场对我市转型升级和“三区三城”建设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快建设上市公司集聚区的步伐,充分调动企业上市的积极性,鼓励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做强做大,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金融业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就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推进企业上市的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思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科学规划为导向,坚持以转型升级为主线,坚持以科技创新为动力,坚持以政策扶持为保障,着力推动企业上市与提升核心竞争力相结合,着力推动企业上市与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相结合,着力推动企业上市与做强做大龙头骨干企业相结合,着力推动企业上市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着力推动企业上市与打造高素质企业家队伍相结合,全面推进企业上市工作,不断增强企业的综合实力、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努力把苏州打造成为企业上市公司的集聚区、发展资本市场的新高地。
  (二)工作目标。按照“挂牌一批、申报一批、辅导一批、重点培育一批、组建储备一批”的工作思路,对照转变发展方式、强化资本市场发展机遇的要求,科学制定上市规划。力争每年实现境内外上市企业10家,到2015年,累计上市企业超过100家,努力形成多层次、宽领域、有特色、活力强的资本市场上的苏州板块。
  二、加强对上市后备企业的培育工作
  (三)建立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对照境内外不同证券市场的上市条件和规则,综合考察企业规模、行业地位、发展潜力和上市意愿等因素,由各县市(区)和市相关部门推荐入库企业,并实行动态管理。
  (四)实行拟上市企业认定制度。凡在本市工商部门注册并具备一定条件的企业,根据企业意愿,可列为拟上市企业。对认定的企业予以重点支持、培育和政策扶持。其基本条件为:
  1.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在2000万以上;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