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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金融办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最近一年盈利;
  3.盈利能力强、成长性高、发展前景好;
  4.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较为规范;
  5.企业已制订详细的上市工作计划,并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开展了实质性工作。
  (五)拟上市企业的申报程序。由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向注册所在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基础资料。企业注册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按照拟上市企业的基本条件审核同意后,报市金融办备案。
  经认定的拟上市企业享受本《意见》及本市企业上市的其它相关政策。
  (六)加强对上市后备企业的业务指导。市金融办与各县市(区)上市主管部门要定期进行交流、调研、咨询服务,帮助上市后备企业做好上市的各项准备工作。加强与境内外中介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建立和完善协调推进机制。定期举办各类资本市场的讲座、培训班、研讨会、推介会,为企业提供与交易所、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沟通交流的平台,提高培育企业资本运营意识和能力,加快企业上市步伐。
  三、加大对企业上市的政策支持
  (七)拟上市企业在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因审计调帐增加利润等原因而增加的税费,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八)拟上市企业自认定后次年起5年内,因利润增长而增加的税费,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九)拟上市企业在进行公司制改造、合并或分立、股权转让或重组时,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出让金按照评估确认价格的40%缴纳,60%是企业自有土地资产的价值显化。
  市区拟上市企业租赁主发起人原划拨土地的,主发起人应当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出让金按照评估确认价格的40%缴纳。拟上市企业可选择继续租赁该土地,或按土地评估价购买土地使用权。
  (十)拟上市企业募集资金和上市企业再融资投资本市的新建、扩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对项目所需建设用地,除国家规定属于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用地之外,优先保证土地计划指标,优先办理核准预审和及时报批。
  (十一)拟上市企业成功上市后,报经政府同意,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一定的奖励。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内外直接上市的, 奖励50万元;对于以红筹、收购并控股上市公司等间接方式上市的,奖励30万元。
  (十二)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吸收合并、定向增发、整体上市等方式进行资产优化重组,促进优质资源向上市公司集中。鼓励上市公司以增发、配股、发行公司债、可转债等形式实施再融资,引导上市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于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努力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优势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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