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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金融办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十三)上市公司以增发、配股、发行公司债、可转债等实现再融资,其融资额的80%投资在本市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其实际募集资金额的1‰奖励给企业,最高限额为50万元。
  四、加强对企业上市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四)健全工作机制。调整和充实市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市的企业上市工作。市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负责全市企业上市的日常指导、推进、协调、服务工作。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强上市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完善机构职能,落实工作责任。
  (十五)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由市金融办制定全市企业上市的目标任务,把新增上市后备企业、进入上市辅导企业、IPO申报企业、成功上市企业及上市公司再融资数量等指标纳入年度考核目标。各地根据市金融办下达的考核目标,研究制定本地区企业上市的工作计划和任务,组织实施。市金融办按《企业上市工作考核管理办法》对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奖励。
  (十六)形成工作合力。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全力支持企业上市工作。市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确定一名具体负责人,作为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组织联络人员,负责协调解决本单位推进企业上市工作中的相关问题。对本市企业上市过程中需相关部门出具证明和上报文件等材料的,各有关部门要简化内部流程,建立绿色通道,落实专门人员,限时结办。对企业改制上市中遇到的历史遗留问题,市有关部门及各地政府要结合实际情况积极研究,协调解决。
  (十七)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各县市(区)上市办要及时了解企业改制上市进度,并定期向市金融办反馈。通过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和市、县(区)之间上下联动,形成工作合力。通过建立中介机构数据库、投资机构数据库,对中介机构和投资机构信息进行动态管理,供部门和企业参考。对企业满意度高、执业质量好的中介机构和投资机构,优先向企业宣传和推荐。通过《苏州金融工作简报》及时通报国内外资本市场发展动态、企业上市进展情况、企业上市工作经验。
  五、完善企业上市服务平台
  (十八)加强各类投资机构与上市后备企业的资本对接,积极引导股权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等境内外战略投资者参与企业改制重组,壮大上市企业后备资源队伍。继续大力发展股权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对在本地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股权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参照市政府《关于加快苏州市创业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享受相关政策。
  (十九)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对上市公司和上市后备企业提供创新型金融服务,为企业制定综合金融解决方案,加强对上市后备企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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