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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技术规范和验收认定办法的通知


  四、耕地质量较高。水田土体厚度80厘米以内无障碍因子,耕层土壤有机质含量每公斤20克以上,耕层质地壤土或粘壤土;旱地土体厚度60厘米以上,耕作层厚度20厘米以上,耕层土壤有机质含量每公斤15克以上,耕层质地壤土或粘壤土。耕地年粮食生产综合能力达到800公斤/亩以上。

  四川省高标准农田验收认定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设1000万亩高标准农田工程规划纲要(2011-2015年)的通知》(川府发〔2011〕9号)和《四川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技术规范》,参照省质监局《四川省粮田建设等级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验收认定适用范围

  国家投资、社会投资及其他投资新建的高标准农田。

  第二条 验收认定申报及材料提交

  项目实施单位和县级建设管理单位向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牵头协调部门申请验收认定,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验收认定申请表。

  (二)建设任务和投资完成情况。

  (三)耕地质量检测报告。

  (四)工程运行管护情况。

  第三条 验收认定组织工作

  (一)高标准农田验收认定与部门项目验收同步进行。

  (二)高标准农田验收认定工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总责,具体工作由农业部门承担,市(州)农业部门负责督导检查,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重点抽查。

  第四条 验收认定专家组成及工作内容

  县级农业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5-7人(市州1-2人)的专家组,以听取汇报、实地核查、查阅资料、访问农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核实高标准农田建设完成的数量及其质量,并填写《高标准农田验收认定实地调查表》,形成《高标准农田验收认定报告》。专家组成员应在《高标准农田验收认定报告》上签名确认,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定。

  第五条 验收认定成果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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