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耕地质量较高。水田土体厚度80厘米以内无障碍因子,耕层土壤有机质含量每公斤20克以上,耕层质地壤土或粘壤土;旱地土体厚度60厘米以上,耕作层厚度20厘米以上,耕层土壤有机质含量每公斤15克以上,耕层质地壤土或粘壤土。耕地年粮食生产综合能力达到800公斤/亩以上。
四川省高标准农田验收认定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根据《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设1000万亩高标准农田工程规划纲要(2011-2015年)的通知》(川府发〔2011〕9号)和《四川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技术规范》,参照省质监局《四川省粮田建设等级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验收认定适用范围
国家投资、社会投资及其他投资新建的高标准农田。
第二条 验收认定申报及材料提交
项目实施单位和县级建设管理单位向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牵头协调部门申请验收认定,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验收认定申请表。
(二)建设任务和投资完成情况。
(三)耕地质量检测报告。
(四)工程运行管护情况。
第三条 验收认定组织工作
(一)高标准农田验收认定与部门项目验收同步进行。
(二)高标准农田验收认定工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总责,具体工作由农业部门承担,市(州)农业部门负责督导检查,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重点抽查。
第四条 验收认定专家组成及工作内容
县级农业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5-7人(市州1-2人)的专家组,以听取汇报、实地核查、查阅资料、访问农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核实高标准农田建设完成的数量及其质量,并填写《高标准农田验收认定实地调查表》,形成《高标准农田验收认定报告》。专家组成员应在《高标准农田验收认定报告》上签名确认,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定。
第五条 验收认定成果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