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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六)依法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协助有关部门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七)承担推动宗教组织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工作,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引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
  (八)负责骨干宗教教职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指导和帮助宗教团体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搞好自身建设;办理宗教组织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承担向人大、政协推荐民族、宗教界代表人士的工作。
  (九)负责全市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和服务。
  (十)负责宗教方面的外事归口管理工作,支持、帮助宗教界开展对外和对港澳台的宗教交往活动,参与涉及宗教的对外宣传工作;指导区、县(市)民族宗教部门的工作。
  (十一)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族宗教局设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机要、信访、档案、会务、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等日常工作;组织对全市民族、宗教问题的综合调查研究;编制工作简报、内部资料和报送政务信息;起草局机关综合性文稿;参与全市性宗教团体换届选举的人选考察和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参与民族、宗教界代表人士在人大、政协作政治安排的考察推荐工作;负责局机关和各宗教团体的人事、劳资、机构编制、老干等工作。
  (二)民族工作处
  负责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对本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管理,参与调解民族纠纷,办理保障少数民族各项权利和处理民族关系方面事务;负责民族成份的鉴别、更改和少数民族考生的民族成份的审核工作;负责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的指导和组织工作;参与人口普查及对全市少数民族人口情况进行分析统计;研究提出发展全市民族企业措施,参与管理有关专项资金及专项贷款,协助做好回、维民清真“三食”(肉食、饮食、副食)的供应工作;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对策性意见;起草民族方面有关文件;负责指导民族联谊会的工作;参与对少数民族干部培养、推荐工作。
  (三)宗教工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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