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工商注册登记
第六条 股权投资类企业可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合伙形式设立。
第七条 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股东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200人;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股东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50人;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合伙人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50人。
第八条 公司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的注册资本,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执行。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出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股权投资类企业的所有投资者,均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第九条 股权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为:从事对非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通过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受让股权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以及相关咨询服务。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经营范围为:接受委托管理股权投资项目、参与股权投资、为非上市及已上市公司提供直接融资的相关服务。
第十条 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名称中应使用“股权投资”或者“股权投资管理”等字样。
第十一条 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资金。
第十二条 已经注册设立运营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符合合伙企业设立条件的,可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申请变更为合伙制企业。
第三章 备案管理
第十三条 股权投资类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按照本办法向市政府金融证券办申请备案:
(一)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