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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3.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地上游地区建设化工项目;严格限制、从严审批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有毒气体和涉及高危工艺的化工项目,不批准光气生产装置和生产点建设项目;禁止建设排放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和恶臭气体的化工项目。
  4.各省级开发区内现有保留的化工生产企业,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安全和环保部门分别核定企业初期投资额、安全生产情况和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和达标排放的前提下,可按项目建设时的投资额和准入门槛要求,予以补办安全和环保手续,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予以关闭。在符合产业政策和排污总量不突破的前提下,允许进行改善安全条件、治理事故隐患和提高环保水平的相关技术改造,但不得进行扩大生产规模、增加生产品种的扩能改造。建设该类技术改造项目时,在项目环评审批前,必须事先征得省环保厅同意。
  5.新建危险化学品项目需经市政府批准,新设立剧毒化学品企业需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推进化工集中区整治和化工企业入园进区。市湖滨新城工业区(北区)和沭阳经济开发区沂北区要建立健全安全、环保管理机制,加强安全监管和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完善基础配套条件,全面建成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入区企业接管率达到100%;加强集中供热中心建设,满足集中供热条件的,集中供热率要达到100%。化工集中区边界与居住区之间设置不少于500米的绿化隔离带。凡在主城区、居民集中区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化工生产企业一律搬迁,搬迁企业的投资规模按新建企业标准执行,不能搬迁的,由县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入园进区企业必须建设废水预处理设施,并做到“清污分流、一企两管”,危险废弃物全部安全处置。各地可根据城市发展要求,出台相关鼓励政策,加快主城区的化工生产企业搬迁退城、入园进区。对位于城市中心区域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限期搬迁,并确保搬迁安全。
  (四)强化化工点源污染治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环保标准要求,对化工行业重点排污企业实施工业废水提标改造和深度处理工程,至2011年底,凡达不到排放标准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或关闭。
  (五)提高行业清洁生产水平。对化工行业污染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或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核定指标的企业,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材料、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由环保部门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向社会公布企业名单和审核结果;鼓励和推进化工企业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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