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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基本药物供货药品样品备案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基本药物供货药品样品备案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粤食药监稽〔2011〕115号)


各地级以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顺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基本药物监督管理,做好国家基本药物供货药品样品备案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56号)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基本药物供货药品样品备案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11〕3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广东省国家基本药物供货药品样品备案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备案工作制度。要把国家基本药物供货药品样品备案工作作为保证辖区基本药物安全可靠的重要内容之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同时,要建立健全备案工作的运行和管理机制,并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

  二、强化监督检查,狠抓推进落实。要充分利用国家基本药物供货药品样品备案工作信息平台,及时了解中标国家基本药物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的样品备案工作情况,开展日常监管,提升监管效能,积极稳妥地开展好国家基本药物供货药品样品备案工作。

  二○一一年六月七日

  广东省国家基本药物供货药品样品备案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国家基本药物供货药品样品备案工作,保证国家基本药物的质量安全可靠,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基本药物供货药品样品备案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11〕34号)等有关要求,结合广东省国家基本药物供货药品样品备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国家基本药物供货药品样品备案,是指由广东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确认的国家基本药物供货中标企业,将首批中标供货药品样品目录清单(以下简称样品清单)和供货药品样品实物(以下简称备案样品)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备,并将备案样品按要求存放在指定地点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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