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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全省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全省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意见
(粤府〔2011〕67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殡葬服务是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强化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加强社会建设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深化我省殡葬改革,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基本殡葬需求,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殡葬权益,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殡葬基本服务保障制度

  (一)逐步实现殡葬基本服务均等化。自2011年7月1日起,对全省五保户、城乡低保对象和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以及城市“三无”人员去世的,由政府免费提供殡葬基本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按照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的原则,适当扩大免费提供殡葬基本服务对象范围,逐步实现殡葬基本服务均等化。

  (二)规范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和标准。殡葬基本服务应包括遗体接运(普通殡葬专用车)、遗体存放(不超过3天)、遗体告别(小型告别厅)、遗体火化(普通火化炉)和骨灰寄存(10年以内)等项目,其服务执行民政部《殡仪接待服务》、《遗体保存服务》、《遗体告别服务》、《遗体火化服务》、《骨灰寄存服务》等有关行业标准。

  殡仪馆(火葬场)在提供殡葬基本服务项目的基础上,可提供选择性殡葬服务项目,满足不同层次居民多样性的殡葬需求。选择性殡葬服务要强化市场准入、建立行业规范,以自愿选择、公平协商、市场运作、政府监管为原则。

  (三)加强殡葬服务价格管理。殡葬服务收费,既要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又要规范选择性殡葬服务及丧葬用品价格形成机制,实行标准化殡葬基本服务。殡仪馆(火葬场)提供的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由省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订;选择性服务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由市、县物价部门制订。其他经营者提供的丧葬用品销售等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并依法加强监管。

  二、完善殡葬公共设施规划建设

  (四)加快部分地区殡仪馆(火葬场)建设。人口较多、尚未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的地区要加快殡仪馆(火葬场)建设,优化殡葬设施布局,完善殡葬服务网络,满足群众基本殡葬需求。应建未建殡仪馆(火葬场)的县(市),必须于2012年底前全部建成殡仪馆(火葬场),所在地地级以上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做好殡仪馆(火葬场)选址工作,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省可集中现有用于殡仪馆(火葬场)建设的专项资金,加大补助力度,对上述县(市)今年9月底前申报、12月底前动工的殡仪馆(火葬场)项目予以专项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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