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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扫盲工作的实施意见

  农牧部门要结合农民培训工作,加大对脱盲后人员的农村实用技术培训。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支持用人单位对文盲人员开展文化补偿教育和培训。

  文化部门要加强农村和社区文化设施建设,组织和开展文盲人员喜闻乐见的文化普及活动,并根据实际提供扫盲工作场所和各种图书、报刊、读物等。

  统计部门在相关统计工作中要把握好对文盲人口的统计,同时加强对文盲人口的走势、分布区域、性别、年龄等特征的研究和分析,及时向教育部门通报,配合教育部门开展文盲调查,制定扫盲规划。

  共青团组织要通过开展大、中专学生暑假“三下乡”等社会实践活动,组织、动员有文化的青年以自愿服务的形式积极参与扫盲工作。

  妇联组织要动员组织妇女文盲参加扫盲学习,配合政府部门对妇女文盲参加扫盲学习,配合政府部门对妇女文盲较多的地方,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充分利用农村妇女学校等培训资源,开展各种形式的扫盲活动,将扫盲工作与“双学双比”活动相结合,与终身教育相结合,促进妇女综合素质的提高。

  扶贫开发部门要结合扶贫开发,进一步加大对贫困地区文盲群体的扶贫工作力度和技术培训支持。

  残联部门要调查摸清具有学习能力的残疾人文盲人数,依托残疾人康复中心举办扫盲班,将残疾人的扫盲教育与就业培训结合起来,提高残疾人的文化素质和就业能力。

  以上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参与、共同做好扫盲工作。

  3.县(区)、乡(镇)政府对本地的扫盲工作承担主要责任,负责制定本地扫除文盲教育的规划和年度计划,筹措和管理本地扫盲教育经费,组织各方面力量开展扫盲,对脱盲人员进行文化程度变更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和城镇的居民委员会要组织动员本村(居)的扫盲对象接受扫盲教育,为扫盲和扫盲后继续教育提供必要工作条件。

  4.落实扫盲经费。在合理有效使用省级扫盲工作奖励专项资金的基础上,区、县财政要加大对扫盲工作资金投入力度,支持和推动各地扫盲工作的实施。各区县要认真落实青海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扫盲教育专项经费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青教基[2009]50号)文件精神,规范扫盲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做好扫盲工作的组织实施。

  5.建立扫盲工作表彰制度。及时表彰奖励在扫盲教育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未按期实现扫盲教育目标的区、县在教育综合考评和表彰奖励中不得评为教育先进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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