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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洪府发〔2011〕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南昌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11年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照此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

  南昌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廉租住房管理,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区(开发区、新区)的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坚持政府主导、公正透明、规范操作、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管理协调、指导工作;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具体管理工作。

  民政、价格和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廉租住房房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改建和收回购的住房;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六条 集中新建的廉租住房小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指导、支持和帮助成立居(村)民委员会。

第二章 对象及条件

  第七条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对象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民政部门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以下简称低收入家庭);

  (二)申请家庭以夫妻双方及其未婚子女为单位,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的未婚子女可随父母一同申请,也可单独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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