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四)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2年以上;
(五)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第八条 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条件的家庭按以下顺序优先配租:
(一)低保家庭中有三级(含)以上残疾成员的家庭;
(二)低保家庭中的60周岁(含)以上孤寡老人家庭;
(三)其他低保家庭;
(四)家庭成员中有享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低收入家庭;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优先配租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一个家庭限定配租一套廉租住房。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不再享受租赁补贴。
第三章 申请、审批与配租
第十条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对象住房状况的认定,由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对象家庭收入的认定,由区民政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 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需要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由户主到户籍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提供低保家庭或者低收入家庭认定材料、住房状况、家庭成员身份、户籍证明等资料;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应当指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二)社区调查。居(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采取上门查询、邻里座谈、信函索证、张榜公示等方式,及时对申请人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并将相关调查情况连同申请材料报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对提交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逾期不补齐视为放弃申请。
(三)审核与审批。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张榜公示,并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区住房保障部门。区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审查,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市住房保障部门及时将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开。
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